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名称 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004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1〕124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主题词

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1-25 16:05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位于邯郸武安市磁山镇北南洺河工业园区、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通过淘汰华丰能源原二期焦化2座4.3米焦炉和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座4.3米焦炉产能,减量置换建设2座48孔JNDX3-6.25型单热式捣固焦炉及配套的1×125吨/小时干熄焦炉、新型湿法熄焦系统备用、迁车台、焦台、筛焦楼、贮焦槽及焦皮带机通廊、转运站、上煤通廊及转运站、出焦除尘地面站、机侧除尘地面站、脱硫脱硝系统、锅炉给水泵站、干熄焦综合电气室、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筛焦楼除尘系统、综合楼、还建制冷站及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等。年产焦炭100万吨。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以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焦化调整〔2019〕1号)《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等要求2020年6月28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104号),2021年9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1251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TSP、PM10PM2.5NO2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煤转运站废气、备煤粉碎废气、焦转运站废气、干熄焦筛贮焦废气、湿熄焦转运废气、湿熄焦筛贮焦废气、1#2#脱硫剂除尘系统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式烟气转换车”处理工艺,通过高压氨水抽吸产生的负压,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经过“U”型导烟管导入相邻炭化室,并导入集气管后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烟气以净化后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燃烧后的焦炉烟气采用“移动床干法脱硫+SCR脱硝”技术净化处理;干熄焦含硫放散气由环境除尘地面站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体加罩收集废气由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炉顶装焦及底部排焦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管式炉以精脱硫后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煤气进入管式炉前,由活性炭吸附设施净化,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由“水洗塔(碱洗)+活性炭吸附塔+UV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体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59.944吨/年、80.344吨/年、176.076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干熄焦运行期间,锅炉及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干熄焦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送回用水处理站(采用“电絮凝+斜管沉淀+多介质过滤+JR-EDR电渗析脱盐”工艺)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施规范》(GB/T50050-2017)中相应水质指标要求后,净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与煤气水封废水一并排入2#酚氰废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预曝气池(强化预处理系统)+沉淀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HOK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池”工艺)处理,再经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OAT(臭氧深度氧化)+UFA(固液分离)/UV(紫外光)+UF(超滤)/RO(反渗透)膜回收系统”工艺)处理。净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施规范》(GB/T50050-2017)中相应水质指标要求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中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用于煤场洒水、红焦皮带洒水等,剩余送洗煤厂,不外排环境。干熄焦检修期间,锅炉及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送回用水处理站处理后,净水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与煤气水封排污水一并排入2#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湿熄焦补水。

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南洺河工业园区、武安市、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焦尘和焦粉作为产品外售,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废杂铁外售附近钢铁企业,废脱硫剂及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处理,硫铵干燥除尘产生的硫铵作为产品外售。

危险废物中冷鼓工序焦油送库区单元的焦油储罐储存,作为原料外售下游企业,焦油渣、酸焦油、蒸氨残渣、废活性炭、酚氰废水处理站污泥和含油棉丝、含油手套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定期送固废添加装置掺入炼焦煤中;洗油再生残渣泵送至冷鼓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处理;废SCR脱硝催化剂、废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实验室废液、水质在线监测试剂废液、废铅蓄电池和油滤机滤芯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九)本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196374.61吨,碳排放绩效值为0.196吨二氧化碳/吨焦。项目实施后,全厂焦化部分二氧化碳排放量873220.29吨,碳排放绩效值0.257吨二氧化碳/吨焦。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a]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焦炉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和送洗煤厂浓盐水管道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补充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项目超标位置垂直华丰能源东、南、西厂界外延177米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给料防护距离要求。

(十三)本项目大宗物料运输依托河北华增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和管带机,上述设施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保证华丰能源全厂大宗物料采用铁路、管带机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拆除、关停和改造工作,确保本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123.034吨/年、168.956吨/年、361.206吨/年、0.284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且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节能改造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加快推进厂内隔水墙(帷幕注浆)和抽水设施(抽水井)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对一期焦化、三期焦化4座焦炉加罩工程,确保洗煤厂项目和配套管道按期投入使用。上述项目投运、措施落实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位于邯郸武安市磁山镇北南洺河工业园区、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通过淘汰华丰能源原二期焦化2座4.3米焦炉和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座4.3米焦炉产能,减量置换建设2座48孔JNDX3-6.25型单热式捣固焦炉及配套的1×125吨/小时干熄焦炉、新型湿法熄焦系统备用、迁车台、焦台、筛焦楼、贮焦槽及焦皮带机通廊、转运站、上煤通廊及转运站、出焦除尘地面站、机侧除尘地面站、脱硫脱硝系统、锅炉给水泵站、干熄焦综合电气室、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筛焦楼除尘系统、综合楼、还建制冷站及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等。年产焦炭100万吨。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以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焦化调整〔2019〕1号)《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等要求2020年6月28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104号),2021年9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提升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1251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TSP、PM10PM2.5NO2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煤转运站废气、备煤粉碎废气、焦转运站废气、干熄焦筛贮焦废气、湿熄焦转运废气、湿熄焦筛贮焦废气、1#2#脱硫剂除尘系统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式烟气转换车”处理工艺,通过高压氨水抽吸产生的负压,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经过“U”型导烟管导入相邻炭化室,并导入集气管后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烟气以净化后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燃烧后的焦炉烟气采用“移动床干法脱硫+SCR脱硝”技术净化处理;干熄焦含硫放散气由环境除尘地面站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体加罩收集废气由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炉顶装焦及底部排焦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脉冲袋式除尘器(滤料为覆膜涤纶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管式炉以精脱硫后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煤气进入管式炉前,由活性炭吸附设施净化,燃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由“水洗塔(碱洗)+活性炭吸附塔+UV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体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59.944吨/年、80.344吨/年、176.076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干熄焦运行期间,锅炉及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干熄焦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送回用水处理站(采用“电絮凝+斜管沉淀+多介质过滤+JR-EDR电渗析脱盐”工艺)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施规范》(GB/T50050-2017)中相应水质指标要求后,净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与煤气水封废水一并排入2#酚氰废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预曝气池(强化预处理系统)+沉淀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HOK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池”工艺)处理,再经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OAT(臭氧深度氧化)+UFA(固液分离)/UV(紫外光)+UF(超滤)/RO(反渗透)膜回收系统”工艺)处理。净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施规范》(GB/T50050-2017)中相应水质指标要求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中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用于煤场洒水、红焦皮带洒水等,剩余送洗煤厂,不外排环境。干熄焦检修期间,锅炉及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送回用水处理站处理后,净水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浓水与煤气水封排污水一并排入2#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湿熄焦补水。

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南洺河工业园区、武安市、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焦尘和焦粉作为产品外售,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废杂铁外售附近钢铁企业,废脱硫剂及脱硫灰外售建材企业处理,硫铵干燥除尘产生的硫铵作为产品外售。

危险废物中冷鼓工序焦油送库区单元的焦油储罐储存,作为原料外售下游企业,焦油渣、酸焦油、蒸氨残渣、废活性炭、酚氰废水处理站污泥和含油棉丝、含油手套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定期送固废添加装置掺入炼焦煤中;洗油再生残渣泵送至冷鼓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处理;废SCR脱硝催化剂、废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实验室废液、水质在线监测试剂废液、废铅蓄电池和油滤机滤芯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九)本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196374.61吨,碳排放绩效值为0.196吨二氧化碳/吨焦。项目实施后,全厂焦化部分二氧化碳排放量873220.29吨,碳排放绩效值0.257吨二氧化碳/吨焦。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a]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焦炉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和送洗煤厂浓盐水管道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补充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项目超标位置垂直华丰能源东、南、西厂界外延177米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给料防护距离要求。

(十三)本项目大宗物料运输依托河北华增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和管带机,上述设施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保证华丰能源全厂大宗物料采用铁路、管带机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拆除、关停和改造工作,确保本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123.034吨/年、168.956吨/年、361.206吨/年、0.284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且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节能改造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加快推进厂内隔水墙(帷幕注浆)和抽水设施(抽水井)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对一期焦化、三期焦化4座焦炉加罩工程,确保洗煤厂项目和配套管道按期投入使用。上述项目投运、措施落实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