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名称 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机构 海洋生态环境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3-0027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17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06 15:12 信息来源:海洋生态环境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对河北省第十四人民代表大

次会议第1263建议答复

 

张佳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海洋生态修复和减灾防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修复和减灾防灾工作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减灾防灾工作,着力提升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一是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十三五”期间,我省组织实施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2016年度“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等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共修复岸线52.799公里,滨海湿地1399.205公顷,海岛4个,取得明显成效。“十四五”期间,正在实施的“蓝色海湾”整治项目一唐山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计划修复岸线10公里,滨海湿地1005公顷。二是强化海洋生态灾害预防处置能力。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与中科院海洋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等单位合作力度,持续开展赤潮、绿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购置专用物资、设备提升处置能力,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保障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依法依规开展海洋工程环评审批工作

一是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行为。2019年机构改革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由原国土海洋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为顺利开展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于2019年6月制定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确定了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批准等流程规范,于2020年4月以《通告》形式明确了省级、市级海洋环评审批权限,有力保障我省海洋环评审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严格落实国家环评政策要求。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环评类别做了明确要求。其中第158项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明确:“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堤坝拆除、临时围堰等改变水动力的工程”需编制报告书;“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需编制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需编制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编制海洋环评时需结合前述要求确定环评类别,并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编制环评文件。2019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共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0个,其中7个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三、全力做好海洋环评审批服务

一是积极对接指导帮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过程中,为有效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各项工程任务顺利实施,按照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提前介入指导、助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我厅与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设单位持续沟通对接,指导相关单位高质量完成环评报告并及时做出批复,有力推动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类项目如期完工二是全力压减审批时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法定审批时限分别为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目前我厅承诺办结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技术评估时间)。2023年3月,在受理审批秦皇岛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我厅全力做好帮扶指导,在最短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有效推动项目落地,力促秦皇岛市获得中央海岛海域资金支持。三是探索推进省级审批权限下放。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我厅拟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下放部分省级审批权限至市级,目前正在开展前期研究。权限调整后,将有利于调动沿海地市积极性,提高审批效率,助力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全力做好海洋工程特别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减灾防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送法进企业、送服务进企业,以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助力我省海洋生态质量稳步提升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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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对河北省第十四人民代表大

次会议第1263建议答复

 

张佳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海洋生态修复和减灾防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修复和减灾防灾工作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减灾防灾工作,着力提升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一是不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十三五”期间,我省组织实施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2016年度“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等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共修复岸线52.799公里,滨海湿地1399.205公顷,海岛4个,取得明显成效。“十四五”期间,正在实施的“蓝色海湾”整治项目一唐山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计划修复岸线10公里,滨海湿地1005公顷。二是强化海洋生态灾害预防处置能力。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与中科院海洋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等单位合作力度,持续开展赤潮、绿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购置专用物资、设备提升处置能力,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保障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依法依规开展海洋工程环评审批工作

一是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行为。2019年机构改革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由原国土海洋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为顺利开展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于2019年6月制定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确定了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批准等流程规范,于2020年4月以《通告》形式明确了省级、市级海洋环评审批权限,有力保障我省海洋环评审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严格落实国家环评政策要求。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环评类别做了明确要求。其中第158项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明确:“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堤坝拆除、临时围堰等改变水动力的工程”需编制报告书;“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需编制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需编制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编制海洋环评时需结合前述要求确定环评类别,并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编制环评文件。2019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共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0个,其中7个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三、全力做好海洋环评审批服务

一是积极对接指导帮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过程中,为有效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各项工程任务顺利实施,按照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提前介入指导、助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我厅与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设单位持续沟通对接,指导相关单位高质量完成环评报告并及时做出批复,有力推动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类项目如期完工二是全力压减审批时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法定审批时限分别为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目前我厅承诺办结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技术评估时间)。2023年3月,在受理审批秦皇岛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我厅全力做好帮扶指导,在最短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有效推动项目落地,力促秦皇岛市获得中央海岛海域资金支持。三是探索推进省级审批权限下放。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我厅拟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下放部分省级审批权限至市级,目前正在开展前期研究。权限调整后,将有利于调动沿海地市积极性,提高审批效率,助力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全力做好海洋工程特别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减灾防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送法进企业、送服务进企业,以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助力我省海洋生态质量稳步提升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