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02号建议的答复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8-01764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环办字〔2018〕第74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802号建议的答复
杨密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环评验收流程与国家验收政策脱节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环保部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河北省环保厅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邢环字〔2017〕449号),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为指导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提供了依据。根据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需依法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结束后报送原环评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原环评审批机关(或行政审批机构)根据企业递交的涉水、固废、噪声等验收报告及验收组意见,依法出具关于涉水、固废、噪声等环保设施验收批复。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完善验收流程,指导企业做好自主验收工作,做到无缝衔接,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领导签发:赵军
联系人及电话: 吴志国 0311-8780363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0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8-07-12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环办字〔2018〕第74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802号建议的答复
杨密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环评验收流程与国家验收政策脱节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环保部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河北省环保厅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邢环字〔2017〕449号),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为指导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提供了依据。根据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需依法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结束后报送原环评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原环评审批机关(或行政审批机构)根据企业递交的涉水、固废、噪声等验收报告及验收组意见,依法出具关于涉水、固废、噪声等环保设施验收批复。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完善验收流程,指导企业做好自主验收工作,做到无缝衔接,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领导签发:赵军
联系人及电话: 吴志国 0311-8780363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