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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宪性审查全面提升军事立法质量

发布日期:2018-11-06 13:4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军事立法与合宪性审查论坛侧记

近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我国首届“军事立法与合宪性审查”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

本次论坛是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合宪性审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召开。与会军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如何通过合宪性审查提升军事立法质量展开讨论。

合宪性审查是发挥宪法作用的重要体现

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文胜认为,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宪法实施的有效方式。深入推进我国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应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全国人大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逐步强化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职能;二是更加重视司法机关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在坚持和遵循以立法机关为主导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充分发挥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指出,合宪性审查是发挥宪法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对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广大专家学者应加大研究和探讨。

合宪性审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冯江峰认为,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可以从宪法的隐含授权和《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寻找到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审查主体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的对象包括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启动主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该是有限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权力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些特定主体提出的审查动议会导致法定程序的启动,其他的主体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审查的建议,审查建议不具有法定效果,是否启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启动主体应当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同。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讲师李敏将美、德、法、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她认为,国外违宪审查模式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即司法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混合审查模式。这些对我国的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依法规范军事权、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或混合制的审查模式可以提高审查实效等。

宪法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根本依据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军首先是依宪治军。围绕宪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关系,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许小莺指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而在坚持这一法治化根本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实行‘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军事体制改革,既强化了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又确保了军政军令合理区分,进一步理顺了部队领导管理和作战指挥体系。这些改革成果的取得,都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完成的,体现了一以贯之的合宪性标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杨蓉对军事体制改革谈了自己的看法。

此外,与会人员还针对武装力量指挥权的宪法安排和军校学员的受教育权问题展开了研讨。

丛文胜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国防和军队的法治建设要实现浴火重生,实现突破性发展,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是重要一环。通过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处在关键期,军事立法应为国防和军队改革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

从文胜说,重视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提出对策性意见建议,既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军官兵的宪法意识,进一步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也可以更好地保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军事广角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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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立法与合宪性审查论坛侧记

近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我国首届“军事立法与合宪性审查”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

本次论坛是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合宪性审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召开。与会军内外专家学者围绕如何通过合宪性审查提升军事立法质量展开讨论。

合宪性审查是发挥宪法作用的重要体现

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文胜认为,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宪法实施的有效方式。深入推进我国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应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全国人大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逐步强化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职能;二是更加重视司法机关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在坚持和遵循以立法机关为主导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充分发挥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指出,合宪性审查是发挥宪法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对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广大专家学者应加大研究和探讨。

合宪性审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冯江峰认为,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可以从宪法的隐含授权和《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寻找到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审查主体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的对象包括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启动主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该是有限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权力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些特定主体提出的审查动议会导致法定程序的启动,其他的主体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审查的建议,审查建议不具有法定效果,是否启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启动主体应当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同。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讲师李敏将美、德、法、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她认为,国外违宪审查模式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即司法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混合审查模式。这些对我国的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依法规范军事权、建立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或混合制的审查模式可以提高审查实效等。

宪法是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根本依据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军首先是依宪治军。围绕宪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关系,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许小莺指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而在坚持这一法治化根本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实行‘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军事体制改革,既强化了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又确保了军政军令合理区分,进一步理顺了部队领导管理和作战指挥体系。这些改革成果的取得,都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完成的,体现了一以贯之的合宪性标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杨蓉对军事体制改革谈了自己的看法。

此外,与会人员还针对武装力量指挥权的宪法安排和军校学员的受教育权问题展开了研讨。

丛文胜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国防和军队的法治建设要实现浴火重生,实现突破性发展,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是重要一环。通过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处在关键期,军事立法应为国防和军队改革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

从文胜说,重视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提出对策性意见建议,既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军官兵的宪法意识,进一步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也可以更好地保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军事广角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