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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18-10-26 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17年7月3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国宪法委员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法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召开。

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法国前总理、法国前国民议会议长洛朗·法比尤斯出席本次研讨会。他作为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主席参与了《巴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过程。

本次研讨会是在中法法律界长期交流合作的背景下举行,旨在加强两国间的法律交流,特别是推动双方在环境法领域的合作,分享双方在环境法领域积累的经验。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主持,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大检察官作主旨演讲。

洛朗·法比尤斯主席首先表达了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感谢,并代表法国宪法委员会表示非常愿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推动和加强两国的法律交流合作。在主旨演讲中,洛朗·法比尤斯主席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首先,他指出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都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所有法律界的人士都应当关注这个问题,尤其应当在法律教育中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其次,他介绍了法国的环境宪章,并强调这部宪章在象征层面和规范层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司法判例中被援引,为公民提供司法救助,有效地保护环境。最后,他谈及近期正在草拟世界环境公约。他表示,尽管签署《巴黎协定》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现实挑战仍然严峻,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际性条约能够把环境权的二十多个原则整合到一起。公约文件一共26条,明确规定环保的基本理念,目的在于寻求共识,提出环保的基本原则。法比尤斯主席最后表示,公约倡议已提交给现任法国总统马克龙,或将于9月提交至联合国,使其尽快通过并成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法比尤斯主席表示,希望中国能积极加入到倡议中来,并与中国能有更多的合作。

(图为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在作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江必新以“中国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为题做主旨演讲。他认为,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有宪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是宪法保障环境权益的价值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环境条款已经包含了环境权益的意涵。此外,通过《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要求,包括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构建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创新审判机制以及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等。江必新大法官强调,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环境权益范围;二是完善环境权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三是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体系,有效应对环境司法领域“主客场”问题;四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司法裁判方式;五是妥善衡平价值冲突,提高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是完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监督、评价、指引作用;七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作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张雪樵在主旨发言中介绍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情况。他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其立法的初衷是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这项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良法善治和依宪治国的终极目标。张雪樵副检察长还对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展开分析,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诉讼请求的设定等。最后,张雪樵副检察长对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实现环境治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作主旨发言)

在为期一天半的议程中,会议以“宪法上的环境权”为研讨主题,围绕“环境权的历史由来”、“环境权的性质与环境诉讼”、“环境权与环境立法”以及“环境权的未来展望”四个问题展开讨论。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巴黎第十二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娜•勒瓦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雅安•阿吉拉、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等十余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报告。其他学者参与了评议和自由讨论。

在第一单元,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的历史由来。

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巴黎第十二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娜•勒瓦德,在主题报告中介绍了法国环境宪章的历史由来,法国环境宪章是由前总统希拉克极力推动的,同时法律和环境专家承担了宪章的起草,而法国民众也普遍对制定环境宪章予以认同,可以说环境宪章是政治精英、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宪法正文之外制定的一个专门文本,然后再通过修改宪法序言来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效力。其实环境宪章中的很多原则早已经体现在法国的环境法中,而环境宪章只是将这些原则提升到宪法的层面,因此,一方面,环境保护的价值得到了提升,这促进了法国的环境保护,但另一方面,其实环境宪章的制定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法国的环保制度。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在主题报告中着重分析了环境权束的概念。他指出,环境权的属性取决于环境法的属性。源于计划经济的中国环境法其本质权利正在伴随改革开放回归其人权属性。我国环境法制的困境要求环境权的法律确认,环境权的不确定性、多元属性和权利对抗性成为法制的瓶颈。中国环境权入法可以有四条途径:一是环境权入宪;二是人权入环境法;三是环境权法制化,在一些领域可以积极能动有所作为;四是借鉴财产权的“权利束”理论,效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一单元主持人林来梵、格扎维埃•马尼翁,报告人安娜·勒瓦德、周珂,评议人马中、李忠夏)

在第二单元中,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的性质与环境诉讼。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公法教授格扎维埃•马尼翁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了环境权在法国基本权利理论中的可诉性,他认为法国环境宪章的各个条文尤其是第1条和第7条确认的环境权表述非常抽象,这导致环境宪章无法像其他宪法文本那样具有充分的可诉性。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雅安•阿吉拉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提出很多宪法表述都是抽象的,在法国历来强调法律应当确立基本原则而非介入过于具体的事务,但这种抽象性并不影响其可诉性,而且从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实践来看,环境宪章的所有条文都具有可诉性,可以得到法官的援引和解释,只是法官在面对抽象的宪法表述时通常要表现得较为谦卑,必须小心翼翼地尊重立法意图。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张,这不仅是对生态危机的回应,也是“环境法理论缺乏基础和内核”的药方,而且近年以来,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地出现了环境权入宪的潮流。对我国而言,通过修宪明确确认环境权是最好的但还面临一些困境,无论如何仍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比如民法、环境保护法等来具体化环境权,促进环境权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从对我国环境条款入宪的历史梳理中,可以提炼出兼具政治与宪法双重意义的治理逻辑。从治理现代化对依宪治国的内在需求看,中国宪法的环境观是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根本法律表达,宪法上的环境条款对环境治理的规制是环境法律规范制度实践的基本体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部门法无法完成,必须打破部门法的藩篱,构建以宪法为核心跨部门法协同的法律机制。这意味着面对环境治理,宪法与环境法等部门法应相互理解,有效沟通,功能互补。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二单元主持人齐延平、马蒂厄•迪桑,报告人格扎维埃•马尼翁、秦天宝、张震,评议人薛小建、刘艺、王建学)

在第三单元中,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与环境立法。

法国里昂—圣埃蒂安大学公法教授马蒂厄•迪桑教授主要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中心分析了宪法环境诉讼的可能性。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法国环境宪章第5条的确认,在欧洲部分国家也得到了环境法或宪法的确认,但法官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面临很多障碍,比如,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的混淆,风险预防中的科学不确定性的认定。目前,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依据该原则进行充分性审查和目标性审查,从而保证立法机关的预防措施符合宪法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共参与环境立法的最新发展。他指出,当前各国环境权的保障逐步转向以程序性环境权为重心。近年以来,我国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不断强化,相关机制的透明性和包容性越来越强,但目前在公众参与和立法过程之间仍然存在一些障碍限制了有效互动。我国有必要同时采取短期和长期机制来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立法。

中南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他指出,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加入环境权条款,有必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对各国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分析表明,宪法环境权之规定并非可“独立实施”的条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的效力,法国《环境宪章》对宪法环境权“主观权利化”的努力也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在本质上,宪法环境权是一种具“宪法委托”性质的宣示性权利,其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方式予以救济,而是建立在具体立法的基础上。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三单元主持人焦洪昌、安娜·勒瓦德,报告人马蒂厄•迪桑、竺效、陈海嵩,评议人金邦贵、范进学、吴卫星)

在第四单元中,学者们主要对环境权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雅安•阿吉拉向与会学者介绍了《世界环境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内容,该公约草案由40个国家的80多名国际专家起草,其中也有中国专家的参与。公约草案包括了20个非常重要的环境原则,希望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公约,促进国际环境机制的强化。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在主题发言中对环境权入宪路线图进行了设想,她提出,我国的环境立法一直以来过于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力忽视公民的环境权,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保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近年以来,环境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领导人也不断强调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环境权入宪可以赋予公民以主体地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四单元主持人朱景文、金邦贵,报告人雅安·阿吉拉、吕忠梅,评议人格扎维埃•马尼翁、王明远、边永民)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娜·勒瓦德教授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作会议总结。韩大元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对宪法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权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依次讨论了环境权获得宪法确认的历史背景和方式,环境权和宪法环保条款的可诉性与效力,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具有争议性的风险预防原则,国家之间在国际上推进环境保护的恰当方式以及制定国际环境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重要的问题。同时,与会学者在对环境权的保障上达成了很多共识。

(图为闭幕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向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娜·勒瓦德教授赠送中国宪法文本)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中法两国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及相关机构的专家七十余人。

(通讯稿/王建学 赖伟能   图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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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3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国宪法委员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法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法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召开。

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法国前总理、法国前国民议会议长洛朗·法比尤斯出席本次研讨会。他作为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主席参与了《巴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过程。

本次研讨会是在中法法律界长期交流合作的背景下举行,旨在加强两国间的法律交流,特别是推动双方在环境法领域的合作,分享双方在环境法领域积累的经验。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主持,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大检察官作主旨演讲。

洛朗·法比尤斯主席首先表达了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感谢,并代表法国宪法委员会表示非常愿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共同推动和加强两国的法律交流合作。在主旨演讲中,洛朗·法比尤斯主席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首先,他指出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都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所有法律界的人士都应当关注这个问题,尤其应当在法律教育中强调环境的重要性。其次,他介绍了法国的环境宪章,并强调这部宪章在象征层面和规范层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在司法判例中被援引,为公民提供司法救助,有效地保护环境。最后,他谈及近期正在草拟世界环境公约。他表示,尽管签署《巴黎协定》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现实挑战仍然严峻,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际性条约能够把环境权的二十多个原则整合到一起。公约文件一共26条,明确规定环保的基本理念,目的在于寻求共识,提出环保的基本原则。法比尤斯主席最后表示,公约倡议已提交给现任法国总统马克龙,或将于9月提交至联合国,使其尽快通过并成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法比尤斯主席表示,希望中国能积极加入到倡议中来,并与中国能有更多的合作。

(图为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在作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江必新以“中国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为题做主旨演讲。他认为,对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有宪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是宪法保障环境权益的价值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环境条款已经包含了环境权益的意涵。此外,通过《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要求,包括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构建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创新审判机制以及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等。江必新大法官强调,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环境权益范围;二是完善环境权益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三是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体系,有效应对环境司法领域“主客场”问题;四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司法裁判方式;五是妥善衡平价值冲突,提高环境权益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六是完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监督、评价、指引作用;七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作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张雪樵在主旨发言中介绍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情况。他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其立法的初衷是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这项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良法善治和依宪治国的终极目标。张雪樵副检察长还对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展开分析,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诉讼请求的设定等。最后,张雪樵副检察长对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实现环境治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作主旨发言)

在为期一天半的议程中,会议以“宪法上的环境权”为研讨主题,围绕“环境权的历史由来”、“环境权的性质与环境诉讼”、“环境权与环境立法”以及“环境权的未来展望”四个问题展开讨论。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巴黎第十二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娜•勒瓦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雅安•阿吉拉、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等十余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报告。其他学者参与了评议和自由讨论。

在第一单元,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的历史由来。

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巴黎第十二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娜•勒瓦德,在主题报告中介绍了法国环境宪章的历史由来,法国环境宪章是由前总统希拉克极力推动的,同时法律和环境专家承担了宪章的起草,而法国民众也普遍对制定环境宪章予以认同,可以说环境宪章是政治精英、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宪法正文之外制定的一个专门文本,然后再通过修改宪法序言来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效力。其实环境宪章中的很多原则早已经体现在法国的环境法中,而环境宪章只是将这些原则提升到宪法的层面,因此,一方面,环境保护的价值得到了提升,这促进了法国的环境保护,但另一方面,其实环境宪章的制定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法国的环保制度。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在主题报告中着重分析了环境权束的概念。他指出,环境权的属性取决于环境法的属性。源于计划经济的中国环境法其本质权利正在伴随改革开放回归其人权属性。我国环境法制的困境要求环境权的法律确认,环境权的不确定性、多元属性和权利对抗性成为法制的瓶颈。中国环境权入法可以有四条途径:一是环境权入宪;二是人权入环境法;三是环境权法制化,在一些领域可以积极能动有所作为;四是借鉴财产权的“权利束”理论,效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一单元主持人林来梵、格扎维埃•马尼翁,报告人安娜·勒瓦德、周珂,评议人马中、李忠夏)

在第二单元中,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的性质与环境诉讼。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公法教授格扎维埃•马尼翁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了环境权在法国基本权利理论中的可诉性,他认为法国环境宪章的各个条文尤其是第1条和第7条确认的环境权表述非常抽象,这导致环境宪章无法像其他宪法文本那样具有充分的可诉性。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雅安•阿吉拉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提出很多宪法表述都是抽象的,在法国历来强调法律应当确立基本原则而非介入过于具体的事务,但这种抽象性并不影响其可诉性,而且从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实践来看,环境宪章的所有条文都具有可诉性,可以得到法官的援引和解释,只是法官在面对抽象的宪法表述时通常要表现得较为谦卑,必须小心翼翼地尊重立法意图。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张,这不仅是对生态危机的回应,也是“环境法理论缺乏基础和内核”的药方,而且近年以来,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地出现了环境权入宪的潮流。对我国而言,通过修宪明确确认环境权是最好的但还面临一些困境,无论如何仍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比如民法、环境保护法等来具体化环境权,促进环境权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从对我国环境条款入宪的历史梳理中,可以提炼出兼具政治与宪法双重意义的治理逻辑。从治理现代化对依宪治国的内在需求看,中国宪法的环境观是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根本法律表达,宪法上的环境条款对环境治理的规制是环境法律规范制度实践的基本体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部门法无法完成,必须打破部门法的藩篱,构建以宪法为核心跨部门法协同的法律机制。这意味着面对环境治理,宪法与环境法等部门法应相互理解,有效沟通,功能互补。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二单元主持人齐延平、马蒂厄•迪桑,报告人格扎维埃•马尼翁、秦天宝、张震,评议人薛小建、刘艺、王建学)

在第三单元中,学者们主要讨论了环境权与环境立法。

法国里昂—圣埃蒂安大学公法教授马蒂厄•迪桑教授主要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中心分析了宪法环境诉讼的可能性。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法国环境宪章第5条的确认,在欧洲部分国家也得到了环境法或宪法的确认,但法官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面临很多障碍,比如,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的混淆,风险预防中的科学不确定性的认定。目前,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依据该原则进行充分性审查和目标性审查,从而保证立法机关的预防措施符合宪法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共参与环境立法的最新发展。他指出,当前各国环境权的保障逐步转向以程序性环境权为重心。近年以来,我国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不断强化,相关机制的透明性和包容性越来越强,但目前在公众参与和立法过程之间仍然存在一些障碍限制了有效互动。我国有必要同时采取短期和长期机制来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立法。

中南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提出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他指出,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加入环境权条款,有必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对各国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分析表明,宪法环境权之规定并非可“独立实施”的条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的效力,法国《环境宪章》对宪法环境权“主观权利化”的努力也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在本质上,宪法环境权是一种具“宪法委托”性质的宣示性权利,其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方式予以救济,而是建立在具体立法的基础上。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三单元主持人焦洪昌、安娜·勒瓦德,报告人马蒂厄•迪桑、竺效、陈海嵩,评议人金邦贵、范进学、吴卫星)

在第四单元中,学者们主要对环境权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雅安•阿吉拉向与会学者介绍了《世界环境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内容,该公约草案由40个国家的80多名国际专家起草,其中也有中国专家的参与。公约草案包括了20个非常重要的环境原则,希望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公约,促进国际环境机制的强化。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在主题发言中对环境权入宪路线图进行了设想,她提出,我国的环境立法一直以来过于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力忽视公民的环境权,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保护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近年以来,环境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领导人也不断强调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环境权入宪可以赋予公民以主体地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

(由上至下依次为第四单元主持人朱景文、金邦贵,报告人雅安·阿吉拉、吕忠梅,评议人格扎维埃•马尼翁、王明远、边永民)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娜·勒瓦德教授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作会议总结。韩大元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对宪法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权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依次讨论了环境权获得宪法确认的历史背景和方式,环境权和宪法环保条款的可诉性与效力,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具有争议性的风险预防原则,国家之间在国际上推进环境保护的恰当方式以及制定国际环境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重要的问题。同时,与会学者在对环境权的保障上达成了很多共识。

(图为闭幕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向法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娜·勒瓦德教授赠送中国宪法文本)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中法两国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及相关机构的专家七十余人。

(通讯稿/王建学 赖伟能   图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