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选任程序,规范选任。《办法》对任职资格、选任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树立“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明确规定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党委(党组)政治把关责任。《办法》规定,各单位拟调整交流中层干部,需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强化组织(人事)部门在动议阶段的事前把关作用。《办法》规定,各单位中层干部选任情况纳入“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开展民主评议,落实普通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加强廉政审查,选廉任贤。《办法》规定,健全廉政风险监督体系,完善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各单位动议中层干部选拔任职和轮岗交流事项前需征求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意见;各单位研究中层干部任免会议,必须邀请县委干部监督员到场监督,并充分听取他们日常收集到的情况和问题。对有重大疑问或重大分歧时“凡疑必停”,对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个人档案等方面存疑的,“一律”放下,防止“带病提拔”。对违反规定的人事任免决定,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述责述廉,传导压力。《办法》规定,各拟任职干部要对照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对任期内要达到的目标作出书面承诺。完不成任期目标的,不得参与下一任期的职位竞争。每年终每名中层干部都需书面对当年工作进行述职,并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或口头向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述责述廉。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向县纪委全会现场述责述廉并接受质询。将实绩考核和述职述责述廉作为中层干部升降留转的重要依据,促进“五小长”主动履职尽责转作风,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放下“架子”亲民爱民,做出好“样子”率先垂范。
定期轮岗交流,治惰性增活性。《办法》规定,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职期满,职务自动消失,必须重新按规定选任。在同一职务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性交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8年,且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及时交流。通过中层干部的定期内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促进中层干部合理流动,保持中层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避免行政职权长时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缺乏监督力,易滋生腐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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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县:着力“五小长” 治理政治微生态
来源: 时间:2017-07-19
明确选任程序,规范选任。《办法》对任职资格、选任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树立“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明确规定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强化党委(党组)政治把关责任。《办法》规定,各单位拟调整交流中层干部,需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强化组织(人事)部门在动议阶段的事前把关作用。《办法》规定,各单位中层干部选任情况纳入“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开展民主评议,落实普通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加强廉政审查,选廉任贤。《办法》规定,健全廉政风险监督体系,完善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各单位动议中层干部选拔任职和轮岗交流事项前需征求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意见;各单位研究中层干部任免会议,必须邀请县委干部监督员到场监督,并充分听取他们日常收集到的情况和问题。对有重大疑问或重大分歧时“凡疑必停”,对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个人档案等方面存疑的,“一律”放下,防止“带病提拔”。对违反规定的人事任免决定,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述责述廉,传导压力。《办法》规定,各拟任职干部要对照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对任期内要达到的目标作出书面承诺。完不成任期目标的,不得参与下一任期的职位竞争。每年终每名中层干部都需书面对当年工作进行述职,并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或口头向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述责述廉。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向县纪委全会现场述责述廉并接受质询。将实绩考核和述职述责述廉作为中层干部升降留转的重要依据,促进“五小长”主动履职尽责转作风,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放下“架子”亲民爱民,做出好“样子”率先垂范。
定期轮岗交流,治惰性增活性。《办法》规定,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职期满,职务自动消失,必须重新按规定选任。在同一职务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性交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8年,且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及时交流。通过中层干部的定期内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促进中层干部合理流动,保持中层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避免行政职权长时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缺乏监督力,易滋生腐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