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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 打出反腐重拳

发布日期:2017-03-17 10:5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3月5日,监察部部长杨晓渡走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部长通道”时,面对众多媒体记者,主动谈及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他说,“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意义,是国家治理政治体系的重大改革,将加强党中央对反腐全面的领导。”三省、市的改革试点,“将通过实践探索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一些实际的素材”。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话题被频频提及。

  改革正按时间表稳步推进

  《方案》和《决定》出台后,改革试点的时间表随之确定。

  在今年1月9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了时间表:“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1月中下旬,山西、北京、浙江三个试点区域的监察委先后挂牌。

  转隶工作也在稳步进行。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全体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透露了北京市的工作进度:目前,市级层面229名检察机关的干警已完成转隶。各区监察委员会也将在4月正式成立,6月组建完毕,各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还将有700多名干警转隶到各区监察委。

  列席会议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浙江省、县两级层面的人员转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市级监察委要在2017年4月各市召开两会之际完成,监察委员会主任将在这期间产生。

  汪瀚透露,浙江转隶的检察人员数量占整个检察机关的五分之一左右,此前北京检察机关公布的这个比例是“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山西是最先成立监察委的试点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表示:“3月底,全省的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可全部组建。”

  检察职能重在“检察监督”

  “检察”和“监察”,一字之差,在敬大力眼中,却意味着“检察工作的转型”。

  改革首先带来的是检察院职责的调整。《决定》提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部分条款的内容,并明确“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今年1月,在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敬大力明确了经过职能调整后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能:监督、审查、追诉。他在会上提出,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内容。

  检察监督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统计称,其中出现了8次“检察监督”。“这是为了适应监察体制的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被剥离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发生了变化,变成现在的检察监督。”

  从2016年11月开始,敬大力多次在检察系统的会议上提到“深耕监督主业”。“我们把诉讼和监督两方面的工作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负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的内设机构专司监督。”敬大力在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说。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被写进全会报告。

  “公安机关要不要立案,要不要批捕嫌疑人,抓的人对不对,都要检察机关来监督。”汪瀚坦言,过去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觉得公安机关立案的案子没问题,他们端饭过来,我们就送饭,这是不对的”。

  汪瀚透露,浙江正探索在一些条件成熟地区的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让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从固定证据、选择客观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下手,这是革命性的举措。”

  更权威、更高效地行使反贪职责

  这次转隶,不仅仅是人员的调动,还包括职能和机构的转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随着检察院的职侦人员转移到监察委,一些侦查手段和工作方式会在新机构得到应用。

  按照《方案》,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根据《决定》设计,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很多重大案件是由纪委查完以后移交给检察院的。另一方面,检察院的侦查权和强制措施并没有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有效发挥出来,而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无权行使侦查权或采取强制措施。”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说,“这次监察体制改革是反贪手段的综合应用。”

  李永忠认为,从另一个层面看,这次改革是反腐败资源的整合。“此前散落在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反贪力量整合了起来,能够更权威、高效地发挥作用。”

  关于监察委在行使调查权时会遇到的法理问题,如“律师在被调查人接受监察委调查时能不能介入”“检察院能不能自行补充侦查监察委转交的案子”等问题,李永忠认为,“现在试点工作就是为了给这些问题找到实践基础,以后立法会进行完善。”

  “目前浙江的监察委还没有接到具体的案件,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边做边试,这就是试点的价值和意义。”汪瀚说。

  李永忠认为,《决定》将试点工作定位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表述意义重大。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与中央所提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存在内在关系。“这次改革是一次权力结构的调整过程。”李永忠说,“把过去行政监察隶属于政府序列的同体监督,变为独立于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国家监察’,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

  (记者 杨海 王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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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监察部部长杨晓渡走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部长通道”时,面对众多媒体记者,主动谈及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他说,“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意义,是国家治理政治体系的重大改革,将加强党中央对反腐全面的领导。”三省、市的改革试点,“将通过实践探索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一些实际的素材”。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话题被频频提及。

  改革正按时间表稳步推进

  《方案》和《决定》出台后,改革试点的时间表随之确定。

  在今年1月9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了时间表:“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1月中下旬,山西、北京、浙江三个试点区域的监察委先后挂牌。

  转隶工作也在稳步进行。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全体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透露了北京市的工作进度:目前,市级层面229名检察机关的干警已完成转隶。各区监察委员会也将在4月正式成立,6月组建完毕,各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还将有700多名干警转隶到各区监察委。

  列席会议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浙江省、县两级层面的人员转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市级监察委要在2017年4月各市召开两会之际完成,监察委员会主任将在这期间产生。

  汪瀚透露,浙江转隶的检察人员数量占整个检察机关的五分之一左右,此前北京检察机关公布的这个比例是“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山西是最先成立监察委的试点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表示:“3月底,全省的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可全部组建。”

  检察职能重在“检察监督”

  “检察”和“监察”,一字之差,在敬大力眼中,却意味着“检察工作的转型”。

  改革首先带来的是检察院职责的调整。《决定》提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部分条款的内容,并明确“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今年1月,在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敬大力明确了经过职能调整后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能:监督、审查、追诉。他在会上提出,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内容。

  检察监督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统计称,其中出现了8次“检察监督”。“这是为了适应监察体制的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被剥离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发生了变化,变成现在的检察监督。”

  从2016年11月开始,敬大力多次在检察系统的会议上提到“深耕监督主业”。“我们把诉讼和监督两方面的工作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负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的内设机构专司监督。”敬大力在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说。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被写进全会报告。

  “公安机关要不要立案,要不要批捕嫌疑人,抓的人对不对,都要检察机关来监督。”汪瀚坦言,过去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觉得公安机关立案的案子没问题,他们端饭过来,我们就送饭,这是不对的”。

  汪瀚透露,浙江正探索在一些条件成熟地区的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让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从固定证据、选择客观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下手,这是革命性的举措。”

  更权威、更高效地行使反贪职责

  这次转隶,不仅仅是人员的调动,还包括职能和机构的转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随着检察院的职侦人员转移到监察委,一些侦查手段和工作方式会在新机构得到应用。

  按照《方案》,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根据《决定》设计,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很多重大案件是由纪委查完以后移交给检察院的。另一方面,检察院的侦查权和强制措施并没有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有效发挥出来,而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无权行使侦查权或采取强制措施。”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说,“这次监察体制改革是反贪手段的综合应用。”

  李永忠认为,从另一个层面看,这次改革是反腐败资源的整合。“此前散落在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反贪力量整合了起来,能够更权威、高效地发挥作用。”

  关于监察委在行使调查权时会遇到的法理问题,如“律师在被调查人接受监察委调查时能不能介入”“检察院能不能自行补充侦查监察委转交的案子”等问题,李永忠认为,“现在试点工作就是为了给这些问题找到实践基础,以后立法会进行完善。”

  “目前浙江的监察委还没有接到具体的案件,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边做边试,这就是试点的价值和意义。”汪瀚说。

  李永忠认为,《决定》将试点工作定位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表述意义重大。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与中央所提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存在内在关系。“这次改革是一次权力结构的调整过程。”李永忠说,“把过去行政监察隶属于政府序列的同体监督,变为独立于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国家监察’,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

  (记者 杨海 王鑫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