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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在河北,这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25 11:08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艺萌  
2018-07-25 10:06:09
 

 

绿色草原。记者 张艺萌 摄

  长城网7月25日讯(记者 张艺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提出,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应根据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本区域内适用的具体情形。

  其中强调,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在改革过程中,各市、雄安新区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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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艺萌  
2018-07-25 10:06:09
 

 

绿色草原。记者 张艺萌 摄

  长城网7月25日讯(记者 张艺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提出,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应根据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本区域内适用的具体情形。

  其中强调,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在改革过程中,各市、雄安新区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