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311-878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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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 来源:人事与离退休干部处(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