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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2-27 10:34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我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吴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58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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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我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吴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58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