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我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吴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58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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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6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4-02-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我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吴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58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