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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0〕97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07:5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规范化发展,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反馈我部。书面意见可寄送或传真,电子版请发送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吕奔

  电话:(010)65645387

  传真:(010)656454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寇蓉蓉

  电话:(010)84665560

  传真:(010)84636349

  邮箱:zhangyajing@edcmep.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编:100021

  附件: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支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有效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技术评估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规范化发展,增强技术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技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技术评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委托方(需求方)、被评估方(技术持有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委托方提出明确的评估需求,确定评估目的和对象,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评估结果。

  被评估方对技术评估所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应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实施技术评估所开展的相关资料收集、测试、验证等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关技术验证的能力,能够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对象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等。

  (二)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内容 

  技术评估应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环境技术的水平、经济价值、环境效益、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测试等,包括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环境技术验证(ETV)等。

  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主要是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定性分析和评价;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主要通过专业机构对技术应用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测试分析,评估其先进性、科学性和指标可达性;ETV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技术的科学性和对环境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分析、通过长期测试明确污染治理性能参数、经济参数、可靠性参数等。

  (三)构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的方法体系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应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信息查询、专家咨询、社会调查、现场测试等方式,收集技术评估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航拍、GIS系统等新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判。应结合评估目的和需求,科学判断技术的适用度、可靠度、成熟度等,以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与环境效益、实施风险、转移转化难易程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形成技术评估指南。

  (四)发挥平台作用与功能 

  平台担负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技术成果信息、需求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等的收集汇总、整合传递等工作,对技术持有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审核,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决策提供支持。

  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逐步开发和完善平台功能,开发和构建在线评估、技术筛选、机构评价、专家遴选、需求分析、大数据统计分析等特色化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并做好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信用记录等工作,为技术评估工作科学、高效开展提供支持。

  平台对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评估结论等进行公开,对技术持有单位和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人员、相关专家、测试机构和人员等,进行信用记录、评价和管理。

  在不涉及侵权、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平台定期收集、公示和发布经过第三方评估的技术成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纳入平台技术数据库为相关需求方提供查询服务。对其中具有良好实施效果、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案例和符合生态环境长远需求、具有推广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专题发布和展示。

  二、提升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能力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具有一定技术评估和技术验证能力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专业技术研究机构等,可按要求在平台进行注册,开展相关技术评估业务,成为平台第三方评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主体建立生态环境技术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所在领域技术评估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制定提出相关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发布。

  (六)评估人员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技术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评估服务。开展不同领域技术专业化培训、实训等,培养理论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专业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

  加强对技术评估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培育形成独立客观、科学公正、专业可信的第三方评估能力。

  (七)专家遴选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行业、资质等要求与条件,科学遴选专家。技术评估专家除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正。除本领域外,还可遴选相关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经济分析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用户代表。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其评估公正性的专家不能参与技术评估。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八)生态环境技术评估过程管理 

  技术评估基本工作程序:委托方提交评估申请材料、与受托方签订评估合同或委托书、受托方开展评估方案设计、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相关资料归档等。

  评估委托方自愿提出评估申请,并应提交相关材料。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评估指南和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程序和标准,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九)技术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应反映和体现技术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及依据,为被评估的技术提供成果转化意见,应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技术评估报告应用详实数据和平实的语言进行描述,做到具体、客观、准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由机构负责人、质量审核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方能生效。

  (十)评估报告的使用 

  委托方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等相符合。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使用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内容、违规责任等,向有关单位提出争议解决要求。

  技术评估报告可作为进行二次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过程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国家各级科技奖励等的凭据。

  四、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监督管理 

  (十一)实施技术评估机构注册制度 

  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可以在平台申请注册,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技术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和信息公开要求。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进行首次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平台对符合注册要求的机构进行公开,定期收集已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报告并进行披露,并对各相关方进行信用管理。技术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技术成果的有效性等由技术评估机构及技术持有方负责。

  (十二)公众监督 

  逐步建立对技术评估结果及技术应用情况等的信息公开机制,对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委托方、技术持有方、评估机构、测试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等基本情况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披露技术水平和完成单位及人员,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技术评估活动存在问题或技术评估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失误的,可向相应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诉和举报。同时,也可向平台反映,由平台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技术评估活动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技术评估失信记录,开展对技术评估各主体的信用管理,推进技术评估诚信建设。技术持有方、技术使用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三方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重大失误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并依托平台网站等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比选确定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服务清单,并优先采信技术能力强、综合水平高、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结果。

  (十四)经费保障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针对地方治理需求开展的相关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的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公益性和权威性。其他技术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方根据技术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内容,与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约定,保证技术评估市场的灵活性和技术评估活动规范开展。

附件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科技部办公厅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5.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各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0.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1.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2.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3.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14.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5.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6.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7.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8.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19.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20.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21.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22.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23.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2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5.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6.中华环保联合会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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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规范化发展,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反馈我部。书面意见可寄送或传真,电子版请发送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吕奔

  电话:(010)65645387

  传真:(010)656454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寇蓉蓉

  电话:(010)84665560

  传真:(010)84636349

  邮箱:zhangyajing@edcmep.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编:100021

  附件: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支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有效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技术评估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规范化发展,增强技术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技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技术评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委托方(需求方)、被评估方(技术持有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委托方提出明确的评估需求,确定评估目的和对象,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评估结果。

  被评估方对技术评估所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应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实施技术评估所开展的相关资料收集、测试、验证等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关技术验证的能力,能够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对象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等。

  (二)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内容 

  技术评估应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环境技术的水平、经济价值、环境效益、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测试等,包括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环境技术验证(ETV)等。

  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主要是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定性分析和评价;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主要通过专业机构对技术应用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测试分析,评估其先进性、科学性和指标可达性;ETV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技术的科学性和对环境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分析、通过长期测试明确污染治理性能参数、经济参数、可靠性参数等。

  (三)构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的方法体系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应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信息查询、专家咨询、社会调查、现场测试等方式,收集技术评估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航拍、GIS系统等新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判。应结合评估目的和需求,科学判断技术的适用度、可靠度、成熟度等,以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与环境效益、实施风险、转移转化难易程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形成技术评估指南。

  (四)发挥平台作用与功能 

  平台担负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技术成果信息、需求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等的收集汇总、整合传递等工作,对技术持有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审核,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决策提供支持。

  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逐步开发和完善平台功能,开发和构建在线评估、技术筛选、机构评价、专家遴选、需求分析、大数据统计分析等特色化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并做好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信用记录等工作,为技术评估工作科学、高效开展提供支持。

  平台对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评估结论等进行公开,对技术持有单位和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人员、相关专家、测试机构和人员等,进行信用记录、评价和管理。

  在不涉及侵权、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平台定期收集、公示和发布经过第三方评估的技术成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纳入平台技术数据库为相关需求方提供查询服务。对其中具有良好实施效果、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案例和符合生态环境长远需求、具有推广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专题发布和展示。

  二、提升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能力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具有一定技术评估和技术验证能力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专业技术研究机构等,可按要求在平台进行注册,开展相关技术评估业务,成为平台第三方评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主体建立生态环境技术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所在领域技术评估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制定提出相关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发布。

  (六)评估人员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技术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评估服务。开展不同领域技术专业化培训、实训等,培养理论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专业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

  加强对技术评估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培育形成独立客观、科学公正、专业可信的第三方评估能力。

  (七)专家遴选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行业、资质等要求与条件,科学遴选专家。技术评估专家除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正。除本领域外,还可遴选相关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经济分析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用户代表。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其评估公正性的专家不能参与技术评估。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八)生态环境技术评估过程管理 

  技术评估基本工作程序:委托方提交评估申请材料、与受托方签订评估合同或委托书、受托方开展评估方案设计、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相关资料归档等。

  评估委托方自愿提出评估申请,并应提交相关材料。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评估指南和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程序和标准,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九)技术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应反映和体现技术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及依据,为被评估的技术提供成果转化意见,应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技术评估报告应用详实数据和平实的语言进行描述,做到具体、客观、准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由机构负责人、质量审核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方能生效。

  (十)评估报告的使用 

  委托方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等相符合。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使用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内容、违规责任等,向有关单位提出争议解决要求。

  技术评估报告可作为进行二次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过程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国家各级科技奖励等的凭据。

  四、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监督管理 

  (十一)实施技术评估机构注册制度 

  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可以在平台申请注册,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技术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和信息公开要求。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进行首次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平台对符合注册要求的机构进行公开,定期收集已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报告并进行披露,并对各相关方进行信用管理。技术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技术成果的有效性等由技术评估机构及技术持有方负责。

  (十二)公众监督 

  逐步建立对技术评估结果及技术应用情况等的信息公开机制,对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委托方、技术持有方、评估机构、测试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等基本情况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披露技术水平和完成单位及人员,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技术评估活动存在问题或技术评估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失误的,可向相应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诉和举报。同时,也可向平台反映,由平台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技术评估活动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技术评估失信记录,开展对技术评估各主体的信用管理,推进技术评估诚信建设。技术持有方、技术使用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三方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重大失误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并依托平台网站等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比选确定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服务清单,并优先采信技术能力强、综合水平高、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结果。

  (十四)经费保障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针对地方治理需求开展的相关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的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公益性和权威性。其他技术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方根据技术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内容,与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约定,保证技术评估市场的灵活性和技术评估活动规范开展。

附件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科技部办公厅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5.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各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0.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1.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2.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3.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14.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5.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6.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17.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8.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19.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20.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21.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22.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23.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2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5.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6.中华环保联合会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