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7] 号)精神,加快划定并严守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及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的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全省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构建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2、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3、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省级层面组织各市、县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立完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本区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配套政策措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依托“一屏两带”为主体的陆地生态保障格局(燕山太行山生态屏障,坝上防风固沙林带和滨海湿地及沿海防护林带),采取在国家指导下、由省统一组织,市、县(市、区)参加,上下结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明确划定范围。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我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从以下生态保护区域通过科学评估划入:
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原则上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全部纳入;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自然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2、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区。主要包括:国家一级公益林、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重要保护水域、重要河口、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3、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在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已明确的保护地以外,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和《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等规(区)划,通过科学评估,进一步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太行山-燕山)、生物多样性维护(太行山等)、水土保持(太行山等)、防风固沙(张家口、承德坝上)、海岸生态稳定(沿海)功能区域及水土流失(河湖滨岸带等)、土地沙化敏感脆弱区域等。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我省开发利用现状,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1、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3、河、湖、水库等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4、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
(三)勘界立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并勘界,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要求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分别汇总县、市红线分布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四)划定程序。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改革专题组,研究解决红线划定工作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联合工作(技术)组,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在京津冀生态保护协同的前提下划定全省各市、县生态保护红线。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负责地提出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意见。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技术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我省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文件有关精神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预警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管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是严守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要求,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全省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是各级政府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调整完善各类相关规划。
(三)实行严格管控。省政府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各有关部门依职尽责,强化管控。各市、县政府落实管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四)建设监管平台。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合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对监控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县建立本区域监管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五)强化执法监督。省环境保护厅要充分发挥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把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七)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各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八)加强生态安全预警监测。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强化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
(九)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十)开展绩效考核。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各市县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划定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促进共同保护。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创新激励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和举报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根据需要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提高居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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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04-07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7] 号)精神,加快划定并严守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及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的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全省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构建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2、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3、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省级层面组织各市、县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立完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本区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配套政策措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依托“一屏两带”为主体的陆地生态保障格局(燕山太行山生态屏障,坝上防风固沙林带和滨海湿地及沿海防护林带),采取在国家指导下、由省统一组织,市、县(市、区)参加,上下结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明确划定范围。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我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从以下生态保护区域通过科学评估划入:
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原则上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全部纳入;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自然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2、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区。主要包括:国家一级公益林、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重要保护水域、重要河口、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3、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在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已明确的保护地以外,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和《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等规(区)划,通过科学评估,进一步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太行山-燕山)、生物多样性维护(太行山等)、水土保持(太行山等)、防风固沙(张家口、承德坝上)、海岸生态稳定(沿海)功能区域及水土流失(河湖滨岸带等)、土地沙化敏感脆弱区域等。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我省开发利用现状,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1、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3、河、湖、水库等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4、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
(三)勘界立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并勘界,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要求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分别汇总县、市红线分布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四)划定程序。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改革专题组,研究解决红线划定工作重大事项,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联合工作(技术)组,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在京津冀生态保护协同的前提下划定全省各市、县生态保护红线。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负责地提出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意见。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技术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
我省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文件有关精神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预警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管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是严守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要求,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全省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是各级政府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调整完善各类相关规划。
(三)实行严格管控。省政府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各有关部门依职尽责,强化管控。各市、县政府落实管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四)建设监管平台。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合同有关部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对监控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市县建立本区域监管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五)强化执法监督。省环境保护厅要充分发挥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六)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把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七)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各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八)加强生态安全预警监测。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强化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
(九)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十)开展绩效考核。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各市县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划定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促进共同保护。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创新激励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和举报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根据需要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提高居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