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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机构 海洋生态环境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3-0056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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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6 16:55 信息来源:海洋生态环境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中“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等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编制工作,为改善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标准编制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准编制背景
    随着我省海水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养殖过程中残饵和化学物质累积效应日益凸显。目前我省海水养殖业尾水排放执行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是原农业部制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我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订原则
    (一)目标导向,规范排放。该标准以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标,以提升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水平、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填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管空白。
    (二)广泛调查,认真分析。该标准以充分的现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为基础,赴天津、山东、江苏及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等地考察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分析监测数据,准确识别特征污染因子、科学设置控制指标。通过座谈交流、发函征询、专家论证、网上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三)生态优先,分级管控。海水养殖主要分布在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市的沿海县(区、市),尾水排放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针对不同受纳海域水质类别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等级。
    (四)衔接规划,科学设置。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基于海水养殖业现状和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不同养殖模式尾水水质情况、当前和未来尾水处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坚持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设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适用可行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方式。
    三、标准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本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7个部分,其中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池塘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其他养殖模式(大棚、小棚养殖)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三)控制指标。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特征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综合确定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
    (四)排放分级。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执行的水质类别确定排放等级,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一、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第三、四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五)排放限值。基于我省不同海水养殖模式尾水水质现状、冀津协同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排放控制项目及限值,一级标准悬浮物40mg/L,化学需氧量10mg/L,总氮5mg/L,总磷0.5mg/L;二级标准悬浮物100mg/L,化学需氧量20mg/L,总氮8mg/L,总磷1.0mg/L。
    (六)采样时间。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不连续的时间特征,为真实反映排放情况,规定采样时间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过程时段,并对排放口标志设置做出明确要求。
    四、标准实施时间
    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部分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也需一定时间,并综合考虑我省海水养殖业现状和水污染防治需求,确定实施时间为: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文件: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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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中“研究制定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等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编制工作,为改善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标准编制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准编制背景
    随着我省海水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养殖过程中残饵和化学物质累积效应日益凸显。目前我省海水养殖业尾水排放执行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是原农业部制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我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订原则
    (一)目标导向,规范排放。该标准以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标,以提升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水平、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填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管空白。
    (二)广泛调查,认真分析。该标准以充分的现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为基础,赴天津、山东、江苏及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等地考察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分析监测数据,准确识别特征污染因子、科学设置控制指标。通过座谈交流、发函征询、专家论证、网上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三)生态优先,分级管控。海水养殖主要分布在我省秦皇岛、唐山、沧州市的沿海县(区、市),尾水排放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针对不同受纳海域水质类别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等级。
    (四)衔接规划,科学设置。坚持客观性和前瞻性原则,基于海水养殖业现状和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不同养殖模式尾水水质情况、当前和未来尾水处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坚持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设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适用可行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方式。
    三、标准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本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7个部分,其中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池塘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其他养殖模式(大棚、小棚养殖)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三)控制指标。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特征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综合确定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
    (四)排放分级。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执行的水质类别确定排放等级,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第一、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第三、四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五)排放限值。基于我省不同海水养殖模式尾水水质现状、冀津协同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排放控制项目及限值,一级标准悬浮物40mg/L,化学需氧量10mg/L,总氮5mg/L,总磷0.5mg/L;二级标准悬浮物100mg/L,化学需氧量20mg/L,总氮8mg/L,总磷1.0mg/L。
    (六)采样时间。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不连续的时间特征,为真实反映排放情况,规定采样时间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过程时段,并对排放口标志设置做出明确要求。
    四、标准实施时间
    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部分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也需一定时间,并综合考虑我省海水养殖业现状和水污染防治需求,确定实施时间为: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文件: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