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文件解读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0218077J/2017-02862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一、发文背景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号)要求,2012年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简称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简称限采区)范围。
近年来,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坝上内陆平原和主要山间盆地部分地区具备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全面准确反映地下水超采区现状,我省在2012年开展全省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平原区地下水超采状况进行了复核,扩大了评价范围。
二、评价范围及结果
我省地下水超采主要集中在平原区,多年平均地下水开采量占全省地下水开采量的86%以上。本次以2001年-2015年为评价期,对全省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综合复核评价,复核范围为9个设区市的平原区,评价范围为张家口坝上内陆平原区和主要山间盆地。
经复核评价,全省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31543.5 km2,严重超采区面积为5126.1km2;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9513.4km2,严重超采区面积为32644.4km2。扣除重叠面积后,全省深浅层地下水超采面积为69693.3 km2。全省浅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293.2 km2,深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013.2 km2,沿海禁采区面积189.4 km2;限采区面积40329.3 km2,其中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8359.3 km2,深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31970 km2。
三、地下水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生活用水更新井除外。
因抢险救灾、应急供水开凿的取水井,用完后应当及时封存,不得作为长期井使用。
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
(三)在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其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延续等工作相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岩溶水分布区,由于地下水监测资料较少,达不到地下水超采区评价要求,所以本次对其不作评价。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下水超采区是一个动态变化区域,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评价,复核超采区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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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7-12-01
一、发文背景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号)要求,2012年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简称禁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简称限采区)范围。
近年来,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坝上内陆平原和主要山间盆地部分地区具备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全面准确反映地下水超采区现状,我省在2012年开展全省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平原区地下水超采状况进行了复核,扩大了评价范围。
二、评价范围及结果
我省地下水超采主要集中在平原区,多年平均地下水开采量占全省地下水开采量的86%以上。本次以2001年-2015年为评价期,对全省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综合复核评价,复核范围为9个设区市的平原区,评价范围为张家口坝上内陆平原区和主要山间盆地。
经复核评价,全省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31543.5 km2,严重超采区面积为5126.1km2;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9513.4km2,严重超采区面积为32644.4km2。扣除重叠面积后,全省深浅层地下水超采面积为69693.3 km2。全省浅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293.2 km2,深层地下水禁采区面积1013.2 km2,沿海禁采区面积189.4 km2;限采区面积40329.3 km2,其中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8359.3 km2,深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为31970 km2。
三、地下水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生活用水更新井除外。
因抢险救灾、应急供水开凿的取水井,用完后应当及时封存,不得作为长期井使用。
对当地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以及先减后加的原则,同步削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且不得深层、浅层地下水相互替代。
(三)在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其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延续等工作相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岩溶水分布区,由于地下水监测资料较少,达不到地下水超采区评价要求,所以本次对其不作评价。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下水超采区是一个动态变化区域,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评价,复核超采区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