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试行)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09-01395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9-10-15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为了规范我厅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效率,加强环保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立案
(一)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者污染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构成处罚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我厅管辖范围的。
(二)规划与财务处、污染控制处、环评管理处、科技产业标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执法监察局、子牙河白洋淀环保督察中心等执法处室、单位对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报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法规处审核;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处理。
对我厅委托处罚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由被委托单位立案处罚,并监督落实处罚决定内容。
(三)政策法规处经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2日内提出立案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立案。重大案件呈报厅长审批。
(四)在立案过程中,审查或者审核机构认为需要交由下级环保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建议,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管辖权移转文书,并具体办理管辖权移转事宜。
(五)执法人员对当场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取证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
(一)对经批准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政策法规处接到立案审批件后2日内送调查机构。对于案情简单的,由有关执法处室、单位负责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由环境执法监察局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机构接到立案审批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就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三)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有书面材料。
(四)经调查或者检查,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各项。
(五)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调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建议合法适当。对于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事实存在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或者当事人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提出撤销案件建议和加强环境监管建议。对于下级环保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填写《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呈批表》,并依我厅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调查机构应当自接到经厅领导批准立案的立案呈批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案卷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对边远地区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由调查机构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三、调查结果移交
(一)调查机构调查结束后,将全部案卷材料报分管本机构的副厅长签批后送政策法规处,并附具材料清单。
(二)对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由调查机构及时依职责处理或者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处交由具有相应职能的处室、单位及时依职责办理。
四、审查
(一)政策法规处在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对调查结论中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审查研究。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及时确定主持人及听证记录员,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三)政策法规处依法组织听证会,并依据法定程序听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为政策法规处处长的回避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决定。
(四)对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程序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五)听证会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处理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六、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陈述申辩理由,依法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处理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七、集体讨论
(一)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的下列问题,由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上报厅务会研究决定:
1、对案情复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难度的;
2、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3、是否撤销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4、其他需要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确定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会议时间,并主持召开会议。
(三)政策法规处于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会议后2日内制作会议纪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
政策法规处根据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意见或者厅务会讨论决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呈报厅长审批。
九、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后的2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分送有关处室、单位。
(二)规划与财务处、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子牙河白洋淀环保督察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日内,对当事人是否履行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书面形式催促当事人履行。经督促,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提出新闻监督、网上公布、强化监管等措施,并与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和其他职能机构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三)经督促,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处,并附具相关督促资料、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由政策法规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结案意见,并将结案意见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及时提供给政策法规处。
十、撤案、结案
(一)对于撤销案件的,由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交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处室、单位(包括下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提交结案报告,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同意后结案。
(三)政策法规处对撤案、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十一、其他规定
(一)政策法规处在审核立案的同时,对我厅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一编号;案件有关法律文书一律使用立案编号。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办理机构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办理机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有关处室、单位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沟通。
(四)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月初5日前,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对我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在厅内公开。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将本处室、本单位的有关行政处罚资料送政策法规处。
(五)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由调查机构送达。调查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后2日内,将送达凭证送政策法规处。
(六)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流程及本流程未规定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厅有关制度的规定。我厅有关制度规定与本流程不一致的,适用本流程。
十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我厅委托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参照本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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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试行)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20-03-05
为了规范我厅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效率,加强环保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立案
(一)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者污染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构成处罚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我厅管辖范围的。
(二)规划与财务处、污染控制处、环评管理处、科技产业标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执法监察局、子牙河白洋淀环保督察中心等执法处室、单位对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报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法规处审核;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处理。
对我厅委托处罚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委托权限由被委托单位立案处罚,并监督落实处罚决定内容。
(三)政策法规处经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2日内提出立案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立案。重大案件呈报厅长审批。
(四)在立案过程中,审查或者审核机构认为需要交由下级环保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建议,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管辖权移转文书,并具体办理管辖权移转事宜。
(五)执法人员对当场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取证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
(一)对经批准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政策法规处接到立案审批件后2日内送调查机构。对于案情简单的,由有关执法处室、单位负责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由环境执法监察局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机构接到立案审批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就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三)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有书面材料。
(四)经调查或者检查,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证据材料应当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各项。
(五)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调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建议合法适当。对于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事实存在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或者当事人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提出撤销案件建议和加强环境监管建议。对于下级环保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填写《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呈批表》,并依我厅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调查机构应当自接到经厅领导批准立案的立案呈批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案卷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对边远地区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由调查机构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三、调查结果移交
(一)调查机构调查结束后,将全部案卷材料报分管本机构的副厅长签批后送政策法规处,并附具材料清单。
(二)对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由调查机构及时依职责处理或者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处交由具有相应职能的处室、单位及时依职责办理。
四、审查
(一)政策法规处在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对调查结论中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审查研究。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及时确定主持人及听证记录员,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三)政策法规处依法组织听证会,并依据法定程序听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为政策法规处处长的回避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决定。
(四)对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程序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批准。
(五)听证会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处理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六、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陈述申辩理由,依法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处理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七、集体讨论
(一)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的下列问题,由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上报厅务会研究决定:
1、对案情复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难度的;
2、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3、是否撤销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4、其他需要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确定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会议时间,并主持召开会议。
(三)政策法规处于厅重大环境案件协调委员会会议后2日内制作会议纪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
政策法规处根据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意见或者厅务会讨论决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呈报厅长审批。
九、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后的2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分送有关处室、单位。
(二)规划与财务处、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子牙河白洋淀环保督察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日内,对当事人是否履行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书面形式催促当事人履行。经督促,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提出新闻监督、网上公布、强化监管等措施,并与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和其他职能机构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三)经督促,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处,并附具相关督促资料、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由政策法规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结案意见,并将结案意见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及时提供给政策法规处。
十、撤案、结案
(一)对于撤销案件的,由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交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执行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处室、单位(包括下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提交结案报告,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同意后结案。
(三)政策法规处对撤案、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十一、其他规定
(一)政策法规处在审核立案的同时,对我厅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一编号;案件有关法律文书一律使用立案编号。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办理机构在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建议,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办理机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有关处室、单位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沟通。
(四)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月初5日前,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对我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在厅内公开。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将本处室、本单位的有关行政处罚资料送政策法规处。
(五)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由调查机构送达。调查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后2日内,将送达凭证送政策法规处。
(六)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流程及本流程未规定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厅有关制度的规定。我厅有关制度规定与本流程不一致的,适用本流程。
十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我厅委托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参照本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