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冀环办字〔2018〕100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327号建议的答复
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环境污染应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平衡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限行措施给工作带来严重不便问题
针对应急响应期间,人烟稀少、公共交通条件差的区域,车辆限行给群众生活、工作带来严重不便的问题。《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限行区域主要为城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修订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可采取每日限行2个尾号(与北京一致)或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上路行驶,建议不使用单双号措施。”最大程度上保证群众的出行。
二、针对停限产措施,存在“一刀切”的情况
建议中提出的,针对停限产措施,由于政府政策不完善,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企业经济发展甚至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与环境应急治理在政策上存在不平衡的现象问题。
在2013年版《预案》中,要求所有涉气企业按照预警级别一律采取相应级别的限产减排措施。2014年之后,我们不断开展实地调研发现,应急减排工作中,尚还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的“一刀切”现象,不但给一些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不能完全达到大气污染物减排目的。为此,我们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实施了“一厂一策”,增加了激励措施和补充说明等。2016年,提出了对于涉及民生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可申请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再次强调要落实“一市一案”“一厂一策”。2017年,国家提出了“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概念,我们按照环保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指导传输通道8个城市科学修订应急预案,在1-2月份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下,全省实现了PM2.5下降7.1%的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和环保部沟通,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应对工作水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化、合理化、精准化,防止“一刀切”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已提出的防止“一刀切”措施
2017年9月,我厅起草并印发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中(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按照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采暖季全部采取错峰停产、产能一般过剩的行业采取行业内轮流停产、其他行业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为原则,在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全社会影响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一刀切”。
一是提出了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指导意见》指出,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出了一些涉及民生、达到超低排放、煤改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同时要求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二是提出了污染物排放绩效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地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三是提出了行业减排措施参考。根据我省产业布局,结合各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指导意见》对部分行业列出了参考性减排措施,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如:对于玻璃制造业,采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降低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对于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采取轮流停产或停涂装、抛丸生产工序减少VOCs排放。对于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使用燃煤锅炉的,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的措施;使用燃清洁能源锅炉,不限产等。
四是印发了操作方案编制指南。为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效果显著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2015年起草并印发了《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该指南对钢铁、焦化、玻璃、水泥4大行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特性进行了重点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污染物减排量核算方法,避免了企业通过停产、限产等“一刀切”的方式实现减排,受到了环保部和企业的一致好评,环保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转发。
2、逐步解决的“一刀切”问题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我厅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升应对水平,逐步解决了一些政策性“一刀切”问题。
一是解决了玻璃行业“停产增排”的问题。工作中发现,玻璃行业受窑炉烟气脱硝设施技术参数影响,停产焖炉时污染物排放不降反升。对此,我厅应急中心主动邀请环保部领导来河北调研,了解了有关情况,达成了“玻璃行业通过提高治污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致意见,环保部大气司已认可并同意提出的玻璃行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氮氧化物、二氧化硫、PM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00mg/m3、150 mg/m3、25 mg/m3。
二是解决了铸造行业“一刀切”问题。2016年环保部印发的“强化措施”中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铸造行业全部停产。为鼓励和推进铸造行业煤改气、煤改电,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我厅应急中心邀请环保部环科院专家来我省调研,对鼓励企业污染治理和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认真说明。2017年,环保部未将已实现煤改气、煤改电的铸造企业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
三是解决了碳素行业特排限值问题。按照环保部错峰生产规定规定,采暖季期间,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工作中发现,国家尚未制定碳素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导致我省碳素企业基本全部停产。得知此问题后,我厅应急中心积极和环保部大气司沟通,明确了以《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规定的铝用碳素厂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行标准,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已印发各市政府。
四是正在解决焦化行业绩效管理问题。环保部要求采暖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或48小时以上。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已安装脱硫脱硝装置、烟气排放浓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炉,延长结焦时间到一定程度后, NOx浓度和排放量出现了不降反升现象。对此,经过认真研究和调研,并邀请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以及相关专家和6家企业代表召开了“河北省焦化企业错峰生产措施与污染物减排研讨会”,经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形成了“炭化室高度为5.5米及以上的焦炉,建设了脱硫脱硝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建议延长结焦时间不宜超过28小时。相同条件炭化室为4.3米的焦炉,延长结焦时间不宜超过30小时。”此意见已报环保部,尚未得到答复。
3、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已安排技术人员开展全面调研,并聘请行业专家和国家级专家充分论证,明确不同行业企业减排措施的绩效排名、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并印发我省重污染天气行业企业应急减排指导意见,指导各市科学修订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减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和可核实。
一是充分调研,推进减排措施的精准性。4月份开始,调研小组赴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等市进行调研座谈,了解政府层面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从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和思路等;赴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了解行业绩效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式方法,制定了“行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初稿。
二是专家论证,推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7-8月份,在今年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中,我们将会同环保部环科院等科研单位,提早谋划,指导、督促各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污染源清单、减排清单,完善错峰生产方案和错峰运输方案,并组织国家级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在采暖季之前督导各市印发“差异化、非停限产工业企业减排清单”,并在媒体公示后,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及时通报,从实质上解决“一刀切”。国务院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就存在“应急响应不足”和“应急响应过度”等问题。一些基层政府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没有科学施策、分类管理,采取的简单的“一刀切”手段,究其根源就是“懒政”,就是“应急响应过度”。建议在今后的各种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在全省通报,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从实质上解决“一刀切”现象。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反馈。
2018年5月30日
领导签发:殷广平
联系人及电话:许政 0311-8910930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