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医院125I粒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承德市中医院:
你单位委托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承德市中医院125I粒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省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
该院拟新增使用125I放射性同位素粒子植入项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92×107Bq,日最大操作量为5.92×109Bq;年用量为2.96×1011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评价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措施后,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内容、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承德市中医院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操作程序、人员培训计划、设备检修维护、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班室,防止被盗;建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实行痕迹化管理;放射性废水按国家规定处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专出贮存,定期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3.加强辐射安全检查,避免出现放射性污染、被盗等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及报告制度在2小时内上报环保部门。
4. 放射性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a的剂量约束值;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mSv/a剂量约束值。按照规定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三、承德市中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承德市中医院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