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人民医院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192Ir后装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冀环辐表 [2017]34号
滦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委托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滦县人民医院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192Ir后装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省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
该院拟新增使用99Mo-99mTc日最大操作量为1.85×1010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9.62×1011Bq。125I(放免)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6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5Bq,年最大使用量为3.85×108Bq;125I(粒子)日最大操作量为2.59×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59×106Bq,年最大使用量为1.35×1011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1.48×1010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9Bq,年最大使用量为1.54×1012Bq;89Sr日最大操作量为1.48×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8Bq,年最大使用量为3.7×1010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拟新增使用192Ir后装机1台,含192Ir放射源1枚,额定最大活度为3.7×1011Bq(10Ci),属Ⅲ类放射源。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评价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措施后,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内容、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滦县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操作程序、人员培训计划、设备检修维护、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班室;建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实行痕迹化管理;放射性废水按国家规定处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专出贮存,定期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3.放射性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a的剂量约束值;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mSv/a剂量约束值。按照规定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4.加强辐射防护,在辐射工作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放射性警告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确保辐射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候诊区与治疗诊断区应设有适当的安全空间距离。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防止造成放射性的污染。放射源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失控或造成放射性污染。放射源使用情况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建立放射源使用及交接班记录。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上报到环保主管部门。
三、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滦县人民医院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