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委托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总体要求:
该院核医学科拟新增加核素用量99mTC、18F、131I、125I、89Sr、32P等6种放射性同位素:99mTC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10Bq,年最大使用量为1.78×1013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7Bq;18F日最大操作量为1.48×1010Bq,年最大使用量为3.55×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7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1.48×1010Bq,年最大使用量为2.13×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9Bq;125I日最大操作量为2.22×1010Bq,年最大使用量为2.22×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107Bq;89Sr日最大操作量为1.48×109Bq,年最大使用量为7.1×1011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108Bq;32P日最大操作量为2.85×108Bq,年最大使用量为4.10×1010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85×107Bq。
该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为乙级放射性工作场所。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内容、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教学和生命科学研究。
二、你单位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操作程序、人员培训计划、设备检修维护、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班室,防止被盗;建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实行痕迹化管理;放射性废水按国家规定处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专出贮存,定期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3.加强辐射安全检查,避免出现放射性污染、被盗等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及报告制度在2小时内上报环保部门。
5. 放射性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a的剂量约束值;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3mSv/a剂量约束值。按照规定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三、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