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14年度全省农村环境
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4年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安排(以下简称“示范”工作),根据环保部、财政部“示范”工作要求,并结合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计划部署(以下简称“改造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示范”项目计划安排
根据全省“示范”工作三年计划总体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各地2012年、2013年“示范”工作成效,结合省“改造提升”计划,统筹安排、确定。
具体“连片(线)”项目筛选和组织,优先保障省定“改造提升”重点村庄,同时结合2012、2013年度“示范”建设成效好的“片区”,进一步扩大连片(线)规模,推进“示范”建设。年底,全省再完成1500个左右村庄的环境整治示范建设任务,并引领、带动一批村镇,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城镇和美丽乡村等。
二、2014年“示范”重点区域布局原则
为更好地扩大和彰显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成效,2014年“示范”项目布局,与省“改造提升”计划重点村庄布局相同,一并优选环京津、高铁高速和公路主干道沿线等作为重点区域,借力“改造提升”重点村庄15项环境面貌提升任务,通过整合资源,集中匹配项目、资金,保障“示范”工作成效。
1、优先在今年省定“改造提升”重点村庄计划区域内,优选经济、环保基础条件较好,村庄规划开展垃圾、污水治理和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等环境整治内容,已有一定环境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连片(线)布局进行集中整治。连片(线)规模,不少于10个村庄,其中需涵盖省定“改造提升”重点村庄不少于80%。环境整治综合条件不成熟、达不到“示范”要求的村庄,不宜安排纳入“示范”计划。
2、省定“改造提升”重点村庄不具备连片(线)条件、或环境整治基础条件较差的区域,优选2012年、2013年“示范”片区村庄已具一定规模(连片、线村庄10个以上),且取得明显成效的“片区”,进一步扩展连片(线)规模,扩大“示范”工作成果。扩展后,连片(线)规模,不少于20个村庄。工作开展一般、“示范”成效不突出,或资金使用、管理出现违规问题的片区,不再扩展规模、安排“示范”计划。
3、列入2014年省“改造提升”垃圾、污水治理试点计划,或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工作积极性高,市、县配套资金保障有力的村、镇,可适当增列“示范”计划。 新增“示范”片区,连片(线)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个村庄。
4、已命名、并需要提升创建成果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城镇所辖区域村庄,可优选纳入“示范”计划。连片(线)规模,不少于10个村庄。
5、为探索推进县域开展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的路径、模式和方法,按照环保部要求,结合省“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安排,确定石家庄市高邑县、廊坊市大厂县、邯郸市峰峰矿区3个县(区),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治理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模推进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三、2014年“示范”项目重点内容
根据省“示范”工作总体部署、要求,针对各示范区域(片区)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研究确定本区域“示范”建设工作重点内容。结合2014年省“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安排,今年“示范”项目建设内容,突出以村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保障重点,优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条件较好的村庄可同步推进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治理:以“四清”(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为重点,消灭环境卫生盲区、死角,提升村容村貌环境形象。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危险废物单独收集处置等多种方式,定点收贮、定时清运、安全处置村庄生活垃圾,并推进建立村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环境治理成果。
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村庄经济、环保等不同基础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适宜方式,指导做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以中心村、行政村为主,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鼓励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处理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县(市)政府和试点村、镇,做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四、2014年“示范”工作成效要求
全省“示范”区域内,所有“示范”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成效要求,均执行冀环然[2012]173号、304号和冀财建[2012]543号等文件规定要求。
其中,县(区)域农村环境治理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建设,应率先取得以下“示范”成果:
1、2014年底前,完成辖区所有行政村庄的生活垃圾整治任务,所有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辖区30%以上的村庄,通过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等适宜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处理率不低于60%;
2、推进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辖区全部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所有村庄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和设施运转经费,有政策、资金保障,确保环境整治成果的长效巩固和提高;
3、能够结合本地特点,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法,并经过努力,县(市)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推进,年底前,3-5个乡(镇)和10-15个重点村庄,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城镇)、生态村建设标准。
4、“示范”工作成效突出、特色显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管理等做法、经验,能在本地和全省发挥较好地示范引领作用。
五、2014年“示范”项目完成时限
各地2014年所有“示范”计划任务,均需2014年12月10日前,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并达到“示范”工作验收标准。其中,列入2014年省“改造提升”垃圾、污水治理试点计划的县(区)和村庄,指定“试点”任务,需按照冀环农〔2014〕178号通知要求时限完工,指定任务之外、当地增加的其他任务,可延至2014年12月10日前完工。12月25日前,各市完成自查验收、并向省文字报告。2015年1月20日前,省完成核查验收。
六、2014年“示范”项目确定程序
今年,各市“示范”项目申报,由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拟定初步计划,经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再研究、确定各片区和村庄“示范”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经由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查和技术论证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同时做好项目入库工作。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由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确定,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负完全责任。
各市“示范”项目申报计划(具体见附表1要求),于9月16日前,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各市“实施方案”完成审查、论证后,连同审查、论证意见,于9月30日 前,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环保厅3套、财政厅1套)。
“实施方案”报备格式和相关材料要求,仍按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冀环然[2012]220号)和《 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然2013]159号)要求执行。其中,高邑县、大厂县、峰峰矿区3个县(区)的“实施方案”,参照上述相关要求,需细化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进度、成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附件:各市2014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
联系人和电话:
省环保厅农村处杨国翠(0311--87803253)
省环保厅规财处解立虎(0311--87908559)
省财政厅经建处王宁宁(0311--66651298)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