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环保厅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清单(2001年--2014年)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4-00230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6-20 | 主题词 | 环保 行政审批 取消下放事项 |
| 效力状态 | |||
河北省环保厅
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2001年--2014年)
(取消43项 下放22项)
历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43项)
2001年-2006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2项)
1、排污口标志牌定点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
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
5、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认定
6、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格单位的认可
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8、申请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审批
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备案
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审核
11、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
12、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
1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15、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16、环境保护产品使用认可
17、省级网络成员单位的年审
18、向社会公布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或者引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同意
19、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20、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资质认可
21、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资质认可
22、环境监测人员证书核发
2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
24、白洋淀地区建设项目审核
25、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登记
26、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格认可
28、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29、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业的审批
30、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31、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证
32、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008年河北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表(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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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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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原设定依据 |
取消理由 |
|
1 |
设置低浓度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液体的排放口审批 |
省环保局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8号)第十三条 |
已经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年过渡期 |
|
2 |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试运行及验收 |
省环保局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十五条 |
已经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年过渡期 |
|
3 |
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十一条 |
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废止 |
2009年河北省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表(1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原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
1 |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
地方性法规:1996年12月施行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设该项行政许可 |
2012年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属于我省保留项目一部分 |
|
2 |
省环境保护厅 |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属于我省保留项目一部分 |
我省2013年第一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项目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
行政 许可 |
已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
我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设区市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审批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
衔接国发〔2014〕5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
序号 |
国家 机关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机关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衔接 项目类别 |
备注 |
|
1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预审 |
行政 监管 |
|
我省2014年第一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2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项目类别 |
备注 |
|
1 |
进入自然环保区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
2 |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委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
行政许可 |
|
历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22项)
2008年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
|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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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下 放 依 据 |
|
1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
2009年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
省环境保护厅(整项下放2项、部分下放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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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项下放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
1 |
因教学科研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 |
|
|
2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
省直管县(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
|
部分下放 |
序号 |
下放的部分许可内容 |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
1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的企业分别独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我省2013年第二批下放事项(8项)
|
序号 |
原实施 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辐射项目)、登记表(含辐射项目),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项目除外)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部分下放 |
|
2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部分下放 |
|
3 |
省环境保护厅 |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部分下放 |
|
4 |
省环境保护厅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 |
各自独立审批。非跨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分别审批;其它自然保护区,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 |
各自独立审批。非跨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分别审批;其它自然保护区,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
|
6 |
省环境保护厅 |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
|
7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临时资质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委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2年第20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属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部分下放 |
|
8 |
省环境保护厅 |
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监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机构 |
|
我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下放的“三类事项”目录(9项)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委托或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纺织化纤、医药、化学品及农药制造、垃圾及污泥集中处置、水泥粉磨站(不新增产能)、土砂石开采、矿山整合及尾矿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地质勘查、水力发电、电子、轻工、表面处理及热加工(不含轧钢工序)、煤矿、煤炭项目,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石油天然气管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和水利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
2 |
省环境保护厅 |
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辐射类、电磁类项目)、登记表,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高尔夫球场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二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
3 |
省环境保护厅 |
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十五条 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部分下放。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核发;省环保厅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
|
4 |
省环境保护厅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水泥粉磨站、水电、水利设施、煤矿、输油(气)管线、地质勘查、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县级环境保护局 |
|
|
6 |
省环境保护厅 |
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
|
7 |
省环境保护厅 |
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
8 |
省环境保护厅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
9 |
省环境保护厅 |
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
我省2014年第一批决定下放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备注 |
|
1 |
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审批 |
行政许可 |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的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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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总清单(2001年--2014年)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06-20
河北省环保厅
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2001年--2014年)
(取消43项 下放22项)
历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43项)
2001年-2006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2项)
1、排污口标志牌定点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
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
5、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认定
6、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格单位的认可
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8、申请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审批
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备案
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审核
11、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
12、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
1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15、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16、环境保护产品使用认可
17、省级网络成员单位的年审
18、向社会公布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或者引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同意
19、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20、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资质认可
21、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资质认可
22、环境监测人员证书核发
2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
24、白洋淀地区建设项目审核
25、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登记
26、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格认可
28、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29、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业的审批
30、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31、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证
32、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008年河北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表(3项)
|
实施机关:省环保局 |
||||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原设定依据 |
取消理由 |
|
1 |
设置低浓度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液体的排放口审批 |
省环保局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8号)第十三条 |
已经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年过渡期 |
|
2 |
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试运行及验收 |
省环保局 |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十五条 |
已经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年过渡期 |
|
3 |
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十一条 |
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废止 |
2009年河北省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表(1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原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
1 |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
地方性法规:1996年12月施行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设该项行政许可 |
2012年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属于我省保留项目一部分 |
|
2 |
省环境保护厅 |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属于我省保留项目一部分 |
我省2013年第一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项目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
行政 许可 |
已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
我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省环境保护厅 |
设区市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审批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
衔接国发〔2014〕5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
序号 |
国家 机关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机关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衔接 项目类别 |
备注 |
|
1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预审 |
行政 监管 |
|
我省2014年第一批决定取消的“三类事项”目录(2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项目类别 |
备注 |
|
1 |
进入自然环保区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
2 |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委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
行政许可 |
|
历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22项)
2008年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
|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1项) |
|||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下 放 依 据 |
|
1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
2009年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
省环境保护厅(整项下放2项、部分下放1项) |
||||
|
整项下放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
1 |
因教学科研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八条 |
|
|
2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
省直管县(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
|
部分下放 |
序号 |
下放的部分许可内容 |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
1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的企业分别独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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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3年第二批下放事项(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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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 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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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辐射项目)、登记表(含辐射项目),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项目除外)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部分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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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部分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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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环境保护厅 |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部分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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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环境保护厅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 |
各自独立审批。非跨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分别审批;其它自然保护区,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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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环境保护厅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 |
各自独立审批。非跨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保局分别审批;其它自然保护区,由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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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环境保护厅 |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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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环境保护厅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临时资质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委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2年第20号) |
行政许可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属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部分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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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环境保护厅 |
监测数据纠纷的技术认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监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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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下放的“三类事项”目录(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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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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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环境保护厅 |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委托或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纺织化纤、医药、化学品及农药制造、垃圾及污泥集中处置、水泥粉磨站(不新增产能)、土砂石开采、矿山整合及尾矿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地质勘查、水力发电、电子、轻工、表面处理及热加工(不含轧钢工序)、煤矿、煤炭项目,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石油天然气管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和水利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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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环境保护厅 |
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辐射类、电磁类项目)、登记表,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高尔夫球场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二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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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环境保护厅 |
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以外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十五条 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部分下放。列为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的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医药、石化、造纸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核发;省环保厅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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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环境保护厅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水泥粉磨站、水电、水利设施、煤矿、输油(气)管线、地质勘查、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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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环境保护厅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县级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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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环境保护厅 |
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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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环境保护厅 |
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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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环境保护厅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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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环境保护厅 |
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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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4年第一批决定下放的“三类事项”目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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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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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
省环境保护厅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审批 |
行政许可 |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的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