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
年产198万吨粗精矿、80.29万吨铁精粉选矿厂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98万吨粗精矿、80.29万吨铁精粉选矿厂项目申请环保验收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涞源县走马驿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拴马桩1#干选站,小石匣干选站,干排车间,1座城子沟尾矿库,拆除原涞源县京源城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新建1座水选厂,年处理原矿石730万吨,年产粗精矿438万吨(其中240万吨粗精矿送往水选厂处理,剩余198万吨外售),年产铁精粉80.29万吨,尾矿库有效库容425万立方米,服务年限6年。项目实际投资26502.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5.7万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5月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冀环评〔2013〕
150号)。2013年9月30日,保定市环保局批准该项目试运行。
二、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检查意见、保定市环保局、涞源县环保局、验收专家组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处理,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废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绿化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处理后废水全部用于洒水抑尘及绿化用水,选矿用水。选矿废水和尾矿水经高位水池沉淀后,经监测,废水水质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回用于磨矿工序,不外排。
(二)矿石堆场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在粗碎破碎机上方设置了2套喷水装置,在每个干选站产尘点设置8个集气罩和1台袋式除尘器,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除尘器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浓度限值要求,周界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球磨机、高频筛和泵类等。经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水选厂靠近公路的北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干选废石送排土场贮存,水选厂尾矿一部分用于修筑尾矿库堆积坝,剩余在尾矿库贮存,干选站除尘灰返回干选站选矿,生活垃圾和污水站污泥送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五)厂区周围和尾矿库,采取覆土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
(六)项目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编制了环境监理报告,制定了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工程投运后你单位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地表变形以及地下水跟踪监测、监视,防范地下水污染。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发现异常情况或隐患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认真执行《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加强尾矿库的防渗、截渗;与本工程配套的输变电工程,按照电磁辐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保定市环保局、涞源县环保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保定市环保局、涞源县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