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法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9-0000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规范〔2019〕4号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信用 |
| 效力状态 | 无效 |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更新、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指导全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修复工作。
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动态评价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级别
第六条 本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部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五个级别。
第八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值计算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良好企业:分值85分及以上;
(二)守信企业:分值70-84分;
(三)一般失信企业:分值50分—69分;
(四)严重失信企业:分值30分—49分;
(五)“黑名单”企业:分值29分及以下。
第三章 初次评价标准及实施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赋予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环境监测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敏感区保护、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生成后,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无误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将有关信用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
第四章 动态信用标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已经完成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的企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直至企业终止。
第十五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包括分值计算指标和直接定级指标。
第十六条 分值计算指标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执行,由惩戒指标分值和激励指标分值两类组成。对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赋予相应惩戒分值,对企业主动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友好行为赋予相应激励分值。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零分,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
(一)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一年内因同种类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止排污、停产整治等行政决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章 动态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以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等法律文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激励分值信息由企业自主提供。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惩戒分值信息、直接定级指标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收集核实,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内自动生成、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发生变动的,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生态环境信用级别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原录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无误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公开;也可以同时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良好企业、“黑名单”企业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应当对生态环境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企业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直接定级为“黑名单”企业的,自完成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整改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调一个信用级别;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项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调整信用级别。
第六章 惩戒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联合惩戒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停止执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性政策;
(四)3年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联合惩戒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二)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
(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加强日常监管、开展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督促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良好企业,可以享受纳入环保“领跑者”等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48号)同时废止。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 |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
1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14)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新、改、扩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3 |
|
2 |
新、改、扩建设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
3 |
||
|
3 |
排污许可管理 |
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3 |
|
|
4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台账记录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
2 |
||
|
5 |
执行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1年以上。 |
3 |
||
|
6 |
污染物排放控制(16)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
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运行维护记录填写真实完整,台账保存3年以上。 |
4 |
|
7 |
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了第三方运营。 |
2 |
||
|
8 |
按要求安装了分表计电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
2 |
||
|
9 |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符合相关规定。 |
3 |
|
|
10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排放均达到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年内无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情况。 |
2 |
|
|
11 |
实施了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物达到地方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
3 |
||
|
12 |
大气污染物 管控 (20) |
源头控制 |
采用了低硫煤、低硫矿等清洁原料、燃料,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二级以上;企业燃煤煤质达到《河北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并按要求进行煤质自行检测,台账保存3年以上。 |
3 |
|
13 |
无组织排放管理 |
采取了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系统管控的无组织排放综合控制措施,建立了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对生产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行为和治理过程实施了记录和精细化管控,对无组织排放过程、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和重点区域颗粒物浓度等进行全方位监控,布设了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 |
3 |
|
|
14 |
运输、装卸、贮存散流体物料采取了封(密)闭、收尘、抑尘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安装了产尘点TSP监测设施。 |
2 |
||
|
15 |
对无组织排放的VOCs采取了有效收集净化或者利用措施。 |
2 |
||
|
16 |
清洁运输管理 |
对大宗物料采用水运、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的使用新能源或国五以上车辆运输。 |
4 |
|
|
17 |
建立了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平台,建设了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自有车辆建立了维修保养台账,对厂内长期倒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了车载排放管理终端。 |
3 |
||
|
18 |
对厂内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要求进行自检并开展年度排放检测。 |
3 |
||
|
19 |
水污染物管控 (10) |
入园进区 |
已经进入工业园区。 |
3 |
|
20 |
清污分流 |
企业厂区已实行清污分流。 |
3 |
|
|
21 |
污泥处置 |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 |
4 |
|
|
22 |
工业固体废物管控(6) |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
3 |
|
23 |
危险废物处置 |
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符合有关要求,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计划,按要求进行了危险废物申报,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3 |
|
|
24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3) |
土壤环境监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了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社会公开。 |
3 |
|
25 |
环境监测管理 (7) |
在线监测 |
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验收。 |
2 |
|
26 |
主动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备用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台1分,加完3分为止)。 |
3 |
||
|
27 |
自行监测 |
已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记录真实完整,台账保存3年以上。 |
2 |
|
|
28 |
重污染天气应对(7) |
“一厂一策”管理 |
已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 |
3 |
|
29 |
重污染天气减排 |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限产、运输车辆管控等减排措施。 |
4 |
|
|
30 |
环境应急管理 (6) |
隐患排查 |
建立实施环境隐患排查制度。 |
2 |
|
31 |
应急预案 |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2 |
|
|
32 |
应急演练 |
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2 |
|
|
33 |
清洁生产 (2)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了评估和验收。 |
2 |
|
34 |
环境敏感区保护 (3) |
对“四区一线”区域的影响 |
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四区一线”区域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
3 |
|
35 |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6) |
内设机构 |
设置内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
2 |
|
36 |
制度建设 |
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环境教育培训、环境保护考核奖惩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2 |
|
|
37 |
环境信息公开 |
按要求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
2 |
|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 |
||||
|
评价指标 |
评分依据 |
分值 |
||
|
惩戒指标 |
1 |
环评与环保“三同时”制度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20分/次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
-10分/次 |
|||
|
2 |
排污许可制度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20分/次 |
|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排放浓度超标一倍以内。 |
-10分/次 |
|
|
排放浓度超标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15分/次 |
|||
|
排放浓度超标二倍以上。 |
-20分/次 |
|||
|
4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重污染天气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
-10分/次 |
|
|
5 |
环境监测 |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及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
-20分/次 |
|
|
6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0分/次 |
|
|
7 |
罚款处罚 |
罚款不足10万元。 |
-5分/次 |
|
|
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10分/次 |
|||
|
罚款50万元以上。 |
-20分/次 |
|||
|
8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履行 |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
-20分/次 |
|
|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命令。 |
-20分/次 |
|||
|
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20分/次 |
|
|
10 |
环境信访、投诉 |
对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未及时、有效解决。 |
-5分/次 |
|
|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经查属实的同一类污染问题的环境信访、投诉。 |
-10分 |
|||
|
激励指标 |
1 |
达标排放基础上深度减排 |
10%<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30%。 |
+5分 |
|
30%<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50%。 |
+10分 |
|||
|
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50%。 |
+15分 |
|||
|
2 |
环境风险管控 |
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
+5分 |
|
|
3 |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完成评估和验收。 |
+3分 |
|
|
4 |
在线监测 |
年度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
+3分 |
|
|
5 |
环保表彰 |
受到省部级环保表彰 |
+5分 |
|
|
受到国家级环保表彰 |
+10分 |
|||
|
注:惩戒指标中第1-5项与第7项重合时,取高值计算。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客户端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法室 时间:2020-01-20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更新、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指导全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修复工作。
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动态评价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级别
第六条 本省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全部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五个级别。
第八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值计算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良好企业:分值85分及以上;
(二)守信企业:分值70-84分;
(三)一般失信企业:分值50分—69分;
(四)严重失信企业:分值30分—49分;
(五)“黑名单”企业:分值29分及以下。
第三章 初次评价标准及实施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赋予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环境监测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敏感区保护、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生成后,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无误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将有关信用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
第四章 动态信用标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已经完成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的企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直至企业终止。
第十五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包括分值计算指标和直接定级指标。
第十六条 分值计算指标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执行,由惩戒指标分值和激励指标分值两类组成。对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赋予相应惩戒分值,对企业主动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友好行为赋予相应激励分值。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零分,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
(一)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一年内因同种类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止排污、停产整治等行政决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章 动态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以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等法律文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激励分值信息由企业自主提供。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惩戒分值信息、直接定级指标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收集核实,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内自动生成、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发生变动的,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生态环境信用级别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原录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无误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公开;也可以同时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良好企业、“黑名单”企业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应当对生态环境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对企业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直接定级为“黑名单”企业的,自完成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整改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调一个信用级别;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项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调整信用级别。
第六章 惩戒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联合惩戒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停止执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性政策;
(四)3年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联合惩戒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二)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
(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加强日常监管、开展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督促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良好企业,可以享受纳入环保“领跑者”等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字函〔2017〕748号)同时废止。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 |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
1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14)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新、改、扩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3 |
|
2 |
新、改、扩建设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
3 |
||
|
3 |
排污许可管理 |
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3 |
|
|
4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台账记录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
2 |
||
|
5 |
执行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1年以上。 |
3 |
||
|
6 |
污染物排放控制(16)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
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运行维护记录填写真实完整,台账保存3年以上。 |
4 |
|
7 |
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了第三方运营。 |
2 |
||
|
8 |
按要求安装了分表计电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
2 |
||
|
9 |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符合相关规定。 |
3 |
|
|
10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排放均达到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年内无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情况。 |
2 |
|
|
11 |
实施了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物达到地方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
3 |
||
|
12 |
大气污染物 管控 (20) |
源头控制 |
采用了低硫煤、低硫矿等清洁原料、燃料,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二级以上;企业燃煤煤质达到《河北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并按要求进行煤质自行检测,台账保存3年以上。 |
3 |
|
13 |
无组织排放管理 |
采取了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系统管控的无组织排放综合控制措施,建立了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对生产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行为和治理过程实施了记录和精细化管控,对无组织排放过程、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和重点区域颗粒物浓度等进行全方位监控,布设了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 |
3 |
|
|
14 |
运输、装卸、贮存散流体物料采取了封(密)闭、收尘、抑尘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安装了产尘点TSP监测设施。 |
2 |
||
|
15 |
对无组织排放的VOCs采取了有效收集净化或者利用措施。 |
2 |
||
|
16 |
清洁运输管理 |
对大宗物料采用水运、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的使用新能源或国五以上车辆运输。 |
4 |
|
|
17 |
建立了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平台,建设了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自有车辆建立了维修保养台账,对厂内长期倒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了车载排放管理终端。 |
3 |
||
|
18 |
对厂内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要求进行自检并开展年度排放检测。 |
3 |
||
|
19 |
水污染物管控 (10) |
入园进区 |
已经进入工业园区。 |
3 |
|
20 |
清污分流 |
企业厂区已实行清污分流。 |
3 |
|
|
21 |
污泥处置 |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 |
4 |
|
|
22 |
工业固体废物管控(6) |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
3 |
|
23 |
危险废物处置 |
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符合有关要求,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计划,按要求进行了危险废物申报,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3 |
|
|
24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3) |
土壤环境监测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了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社会公开。 |
3 |
|
25 |
环境监测管理 (7) |
在线监测 |
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验收。 |
2 |
|
26 |
主动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备用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台1分,加完3分为止)。 |
3 |
||
|
27 |
自行监测 |
已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记录真实完整,台账保存3年以上。 |
2 |
|
|
28 |
重污染天气应对(7) |
“一厂一策”管理 |
已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 |
3 |
|
29 |
重污染天气减排 |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限产、运输车辆管控等减排措施。 |
4 |
|
|
30 |
环境应急管理 (6) |
隐患排查 |
建立实施环境隐患排查制度。 |
2 |
|
31 |
应急预案 |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2 |
|
|
32 |
应急演练 |
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2 |
|
|
33 |
清洁生产 (2)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了评估和验收。 |
2 |
|
34 |
环境敏感区保护 (3) |
对“四区一线”区域的影响 |
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四区一线”区域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
3 |
|
35 |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6) |
内设机构 |
设置内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
2 |
|
36 |
制度建设 |
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环境教育培训、环境保护考核奖惩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2 |
|
|
37 |
环境信息公开 |
按要求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
2 |
|
|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 |
||||
|
评价指标 |
评分依据 |
分值 |
||
|
惩戒指标 |
1 |
环评与环保“三同时”制度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20分/次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
-10分/次 |
|||
|
2 |
排污许可制度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20分/次 |
|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排放浓度超标一倍以内。 |
-10分/次 |
|
|
排放浓度超标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15分/次 |
|||
|
排放浓度超标二倍以上。 |
-20分/次 |
|||
|
4 |
重污染天气应对 |
重污染天气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
-10分/次 |
|
|
5 |
环境监测 |
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及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
-20分/次 |
|
|
6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10分/次 |
|
|
7 |
罚款处罚 |
罚款不足10万元。 |
-5分/次 |
|
|
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10分/次 |
|||
|
罚款50万元以上。 |
-20分/次 |
|||
|
8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履行 |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
-20分/次 |
|
|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命令。 |
-20分/次 |
|||
|
9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20分/次 |
|
|
10 |
环境信访、投诉 |
对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未及时、有效解决。 |
-5分/次 |
|
|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经查属实的同一类污染问题的环境信访、投诉。 |
-10分 |
|||
|
激励指标 |
1 |
达标排放基础上深度减排 |
10%<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30%。 |
+5分 |
|
30%<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50%。 |
+10分 |
|||
|
评价年度继续实施减排工程实现的单项重点污染物减排量>50%。 |
+15分 |
|||
|
2 |
环境风险管控 |
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
+5分 |
|
|
3 |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完成评估和验收。 |
+3分 |
|
|
4 |
在线监测 |
年度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5%以上。 |
+3分 |
|
|
5 |
环保表彰 |
受到省部级环保表彰 |
+5分 |
|
|
受到国家级环保表彰 |
+10分 |
|||
|
注:惩戒指标中第1-5项与第7项重合时,取高值计算。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