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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7-0008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7〕1068号
发布日期 2017-09-3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3 17:54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管,积极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加大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省重点项目审批、建设、运行环节,深化环评制度改革,规范环境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政绩效管理。坚持差别化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保障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省重点项目、环保“领跑者”企业良好运行秩序。

  二、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1、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在满足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要求的基础上,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环保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优选出一批符合试点要求的园区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落户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实行行政审批备案制,不再履行行政审批。

  2、建立省重点项目调度协调机制。环评审批服务工作重心前移,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积极与建设单位、地方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会商。对影响审批进度的规划环评前置、规划选址、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等难点问题,积极调度建设单位、规划环评单位、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环保等部门,提前研判,制定措施,分解责任,限期落实,破解影响项目环评审批的“瓶颈”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3、精简环评审批环节。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进园入区项目,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落实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法定主体责任,弱化、逐步取消环评文件受理后的技术评估。积极推行环评文件网上受理、审批,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优化审批服务,使用统一的项目代码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备案手续。除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取消其他意见、证明类前置条件,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应急预案等实施并联审批。

  三、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审批,报省大气办备案后,以下项目可不列入重污染天气预警管理停限产清单(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1、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省重点项目;2、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3、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4、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各市要根据上述免于停限产要求,认真进行梳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启动前,梳理出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市、县级环评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境执法部门、环评文件审批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修改完善现有制度措施,提高行政审批和管理效能。拒不落实有关措施,给省重点项目建设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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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管,积极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加大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省重点项目审批、建设、运行环节,深化环评制度改革,规范环境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政绩效管理。坚持差别化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准入政策,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保障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省重点项目、环保“领跑者”企业良好运行秩序。

  二、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1、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在满足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要求的基础上,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环保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优选出一批符合试点要求的园区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落户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实行行政审批备案制,不再履行行政审批。

  2、建立省重点项目调度协调机制。环评审批服务工作重心前移,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积极与建设单位、地方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会商。对影响审批进度的规划环评前置、规划选址、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等难点问题,积极调度建设单位、规划环评单位、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环保等部门,提前研判,制定措施,分解责任,限期落实,破解影响项目环评审批的“瓶颈”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3、精简环评审批环节。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进园入区项目,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落实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法定主体责任,弱化、逐步取消环评文件受理后的技术评估。积极推行环评文件网上受理、审批,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优化审批服务,使用统一的项目代码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备案手续。除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取消其他意见、证明类前置条件,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应急预案等实施并联审批。

  三、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审批,报省大气办备案后,以下项目可不列入重污染天气预警管理停限产清单(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1、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省重点项目;2、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3、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4、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各市要根据上述免于停限产要求,认真进行梳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启动前,梳理出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市、县级环评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境执法部门、环评文件审批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修改完善现有制度措施,提高行政审批和管理效能。拒不落实有关措施,给省重点项目建设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