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36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水函【2016】1302号 |
| 发布日期 | 2016-12-23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现将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对照《指南》,规范调整
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对于此前已经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县(市、区),要对照《指南》进行自查,凡是禁养区区域划定、申报程序、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尽快由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完善禁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划定调整、申报和公布工作。
2、联合审核,科学规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省级、市级环保和农牧部门要成立联合审核工作组织。由环保部门牵头,邀请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业内专家组成技术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划定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评价和审核,确保禁养区划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摸清底数,依法整治
各地环保和农牧部门要积极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水办转发的《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禁养区内需搬迁和关闭养殖场的整治工作。
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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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时间:2016-12-28
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现将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对照《指南》,规范调整
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对于此前已经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县(市、区),要对照《指南》进行自查,凡是禁养区区域划定、申报程序、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尽快由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完善禁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划定调整、申报和公布工作。
2、联合审核,科学规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省级、市级环保和农牧部门要成立联合审核工作组织。由环保部门牵头,邀请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业内专家组成技术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划定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评价和审核,确保禁养区划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摸清底数,依法整治
各地环保和农牧部门要积极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水办转发的《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禁养区内需搬迁和关闭养殖场的整治工作。
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