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做好衔接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021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字函【2016】50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2-22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做好衔接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从即日起,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等六项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请你们做好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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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衔接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6-02-24
关于做好衔接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从即日起,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等六项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请你们做好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