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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保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0-0182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0〕797号
发布日期 2010-12-0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3-01-24 11:46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乐亭县污水处理厂:

所报《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收悉。结合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2007年9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表[2007]261号文予以批复。经与当地政府协商,现厂址由南环路北侧向西南方向移1640米,位于韩坨村南董大庄村北,坨港铁路以西。中水回用去向变更为全部回用于城市绿化,总投资变更为9449.9万元,配套管网工程管道总长度变更为36.6千米,占地面积变更为85880平方米。除以上变更外,项目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出水水质等均不发生改变。

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中3万立方米/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二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出售给水利局灌溉渠管理站,用于农田灌溉。其余1万立方米/日通过接触混凝过滤器深度处理后,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乐亭市城市管理局出具证明,中水用于补充绿化苗木灌溉、人工湖及环城水系等市政用水。

2、变更厂址后,距离最近的敏感点韩坨村为310米,满足3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通过采取有效的恶臭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气体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氨、硫化氢、甲硫醇的标准要求。

3、对产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震措施后,东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其余厂界符合2类标准的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及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及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运后,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表及变更补充报告所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冀环表〔2007〕261)内容进行建设。

五、该项目 “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亭县环境保护局,河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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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污水处理厂:

所报《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收悉。结合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乐亭县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管网工程,2007年9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表[2007]261号文予以批复。经与当地政府协商,现厂址由南环路北侧向西南方向移1640米,位于韩坨村南董大庄村北,坨港铁路以西。中水回用去向变更为全部回用于城市绿化,总投资变更为9449.9万元,配套管网工程管道总长度变更为36.6千米,占地面积变更为85880平方米。除以上变更外,项目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出水水质等均不发生改变。

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中3万立方米/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二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出售给水利局灌溉渠管理站,用于农田灌溉。其余1万立方米/日通过接触混凝过滤器深度处理后,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乐亭市城市管理局出具证明,中水用于补充绿化苗木灌溉、人工湖及环城水系等市政用水。

2、变更厂址后,距离最近的敏感点韩坨村为310米,满足3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通过采取有效的恶臭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气体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氨、硫化氢、甲硫醇的标准要求。

3、对产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震措施后,东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其余厂界符合2类标准的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及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及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运后,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表及变更补充报告所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四、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冀环表〔2007〕261)内容进行建设。

五、该项目 “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亭县环境保护局,河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