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和《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已经厅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会议 经费 通知
抄送: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厅”)会议和重大活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精简会议的精神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减少“文山会海”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和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或以省环保厅名义召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要求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厅机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机关各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其他会议:不在一、二、三类会议之列的会议。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控制召开各类会议,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开会时间。应当充分利用视频系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减少驻会会议。
(二)各类会议必须围绕环保中心工作,保证质量,准备不成熟的、没有明确目的和主题的或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不召开会议。可以合并召开的,不分别召开。
(三)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6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要求设区市环保局和厅机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二类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个,三类会议每个处室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五)其他会议的规模、会期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举办时间在一天以内的小型业务会议(如验收、评审、约谈、论证、鉴定、标准审议、协调等),由机关各处室按相关程序研究确定。
第六条 厅领导原则上只出席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和确实需要出席的其他会议;分管厅领导职责范围内召开的会议,厅长一般不出席。
第七条 会议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厅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计划的制定。机关各处室每年11月上旬将下一年度除小型业务会议以外的会议计划报办公室。各类会议经办公室汇总、综合平衡,提交厅常务会议审议。厅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三类会议(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等)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经厅常务会议批准召开的会议,纳入年度会议计划,作为会议审批的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实需要召开的,主办处室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会议方案以及召开的理由,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长批准。
第八条 会议通知
(一)一类会议的通知一般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或明传电报)印发;以省环保厅名义召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一类会议,以厅大字头文件印发会议通知;二类、三类会议的通知,均以厅办公室会议通知文件印发(办公室设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会议通知”专用文种),各处室不得以便函等形式印发会议通知(机关党委和监察室召开的会议和小型业务会议除外)。其他会议的审核与发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按上述条款要求发文召开的会议,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可以不参加。
第九条 会议组织及实施
(一)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会议方案以及厅领导讲话等文件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负责起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需我厅起草的省领导讲话经厅长审核后呈报。会议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三类会议由机关各处室负责,按程序报批后,自行组织实施。
(三)涉密会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有关处室和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会议地点及经费
(一)一类、二类会议地点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会议,应当到省规定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地区召开会议。
(二)列入厅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会议经费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确实需要召开但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必须落实经费后按照规定报批。
(三)会议费审批、结算、报销等,按照《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重大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重大活动指厅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组织的下列活动: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参加的;以厅名义组织的;除本单位内部会议以外,参加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活动以及参加人数虽然不足100人,但是涉及全局、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每年11月上旬应当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重大活动计划报办公室,涉外活动报送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直属单位的重大活动计划,经厅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后报办公室。重大活动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自筹资金的应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重大活动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后,与会议计划一并提交厅常务会议审议,作为重大活动审批的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确实需要召开的,主办处室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活动方案及召开的理由,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长批准。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职责分工,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办公室负责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席活动的协调、安排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举办各类活动。不得以厅或厅机关各处室名义主办、协办或赞助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洽谈会、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确实需要厅或厅机关有关处室主办或参与举办的,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长批准。
第十七条 厅领导原则上不为各类活动题词、发贺信(电)。特殊情况需要题词、发贺信(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环保局的各类活动,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以厅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不得委托个人和中介机构承办,不得拉赞助、搞摊派和创收;会议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事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范围和内容;由厅主办,直属单位承办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需以厅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厅批准;直属单位主办的会议活动,不得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活动不准发纪念品,不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活动所在市、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参观和旅游。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厅规划财务处不予拨付会议活动经费,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会议和重大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通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中“会议制度”的规定办理。厅管理的各类学会、协会和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按照各自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的会议,由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按照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统一归口管理。由国外资助或对外合作项目支出经费的国际性会议,不占用年度会议预算。涉及涉外内容的会议通知必须经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会签。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或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财政厅《关于省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管理基本原则:
(一) 厉行节约,降低支出
(二) 预算与计划管理并用
(三) 实行预算限额控制
(四) 严格审批,规范结算
第四条厅办公室为会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类会议;规划财务处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会议费预算审核和结算;各处室为会议承办部门,对会议开支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议费审批
第五条会议承办处室在报办公室审核前,会议经费渠道须经规划财务处审核。纳入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方可审批会议费开支预算。未列入厅机关年度会议计划以及年度预算未安排或无明确经费来源的会议,会议费开支预算不予批准。因工作需要确需召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和取得开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会议费审批事宜。
第六条 会议费审批程序
(一)会议承办处室在会议召开前,编制《会议费开支预算表》(附表1),报规划财务处审批。
(二)会议承办处室将《会议费开支预算表》和《会议通知》报财务室作为会议开支的依据。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会议批件不完备的会议,其会议费开支预算不予审批。
第七条 涉及会议费报销的特殊事项,需报分管厅长审核并报厅长审批。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标准及范围
第八条 根据会议“定点管理”要求,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凡违反上述规定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予结算会议费。
按照会议费“双控标准”要求,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均需执行“会议费预算限额标准”。对各处室召开的全省环保专业会议,参会人员40人以内的会议每会补助8000元,参会人员40人以上的每会补助15000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房租费(含会议费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参会专家咨询费按劳务费规定办理报销事宜。不得发放纪念品、组织参观游览及宴请与会人员,与会无关事项不予结算和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结算和报销
第十条 会议在定点饭店发生的房租费、会议费、伙食费等费用,规财处按照核准的报销金额支付饭店,饭店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到规财处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会议预算限额标准。规财处应当加强对大型或重要会议活动的过程监控,参与或直接办理会议结算事宜。
第十一条 会议报销应当做到“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及时报销。
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需按会议开支情况如实编制《会议费报销表》(附表2),经规划财务处签批报销。报销时,承办部门需提供会议承办饭店出具的发票及《会议费开支预算表》《会议通知》等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各处室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凡没有安排培训事项的会议不得以培训名义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小型业务会议开支,应本着“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外地来的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和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