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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1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办发〔2018〕169号
发布日期 2018-09-1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1 14:4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已经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法理要求和法律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正确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难以确定如何适用的,报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考虑、衡量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合理性因素,选择必要、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违法行为人,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保障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自由裁量权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适用处罚种类或者确定处罚幅度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予以规定。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予以规定。

    第八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包含违法行为、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区域和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其他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影响的合理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对不同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因素及其具体情形,并充分考虑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具体裁量因素分别赋值并区别该裁量因素的具体情形确定计算标准。

    对具体裁量因素的赋值一般应当考虑该因素对该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每个裁量因素的具体情形一般不少于3个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赋值和计算标准可采用比例或者数值的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由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工作,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及其具体情形的判断需求。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全部证据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四条  对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确定每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及其原因,裁量的事实、理由、标准和结果等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执行法制审核制度。案件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附具证据和对裁量的事实、理由、标准和结果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涉及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督办案件的;

(三)涉及自由裁量标准中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事项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罚教结合和全过程记录、执法公开、备案等原则和制度。

    第十九条  调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按自由裁量权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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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已经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法理要求和法律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正确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准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难以确定如何适用的,报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考虑、衡量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合理性因素,选择必要、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违法行为人,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保障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自由裁量权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适用处罚种类或者确定处罚幅度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予以规定。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予以规定。

    第八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包含违法行为、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区域和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其他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影响的合理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明确对不同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因素及其具体情形,并充分考虑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具体裁量因素分别赋值并区别该裁量因素的具体情形确定计算标准。

    对具体裁量因素的赋值一般应当考虑该因素对该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每个裁量因素的具体情形一般不少于3个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赋值和计算标准可采用比例或者数值的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自由裁量权标准由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工作,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及其具体情形的判断需求。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全部证据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四条  对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确定每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及其原因,裁量的事实、理由、标准和结果等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执行法制审核制度。案件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附具证据和对裁量的事实、理由、标准和结果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涉及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督办案件的;

(三)涉及自由裁量标准中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事项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罚教结合和全过程记录、执法公开、备案等原则和制度。

    第十九条  调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按自由裁量权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