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做好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165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发〔2016〕50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3-15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做好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45号)精神,为落实好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落实
1、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掌握工作重点,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
2、要使辖区所有国控企业通晓《通知》内容,明确相关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参数在监控站房张贴公示。因生产工艺调整、污染物排放变化需对参数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并重新张贴公示。
3、进一步做好国控企业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录入国发软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停产、停排、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排放标准变更等重要信息和凭证要及时录入,避免出现技术性错误。
二、认真核实监控数据,及时反馈情况
1、各地在收到上月严重超标企业有关情况后,要认真组织核实,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具体情况向省环境信息中心反馈。
2、要及时对确属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处理,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严重超标企业的处理处置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向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反馈。
为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整改,省环保厅每季度将在门户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超标企业的处理情况。各地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超标排放企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附件:1、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关于公布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
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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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6-07-29
关于做好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45号)精神,为落实好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落实
1、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掌握工作重点,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
2、要使辖区所有国控企业通晓《通知》内容,明确相关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参数在监控站房张贴公示。因生产工艺调整、污染物排放变化需对参数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并重新张贴公示。
3、进一步做好国控企业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录入国发软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停产、停排、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排放标准变更等重要信息和凭证要及时录入,避免出现技术性错误。
二、认真核实监控数据,及时反馈情况
1、各地在收到上月严重超标企业有关情况后,要认真组织核实,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具体情况向省环境信息中心反馈。
2、要及时对确属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处理,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严重超标企业的处理处置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向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反馈。
为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整改,省环保厅每季度将在门户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超标企业的处理情况。各地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超标排放企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附件:1、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
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关于公布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
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