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家庄天宏钢窗厂
原址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的函
石家庄市环保局:
根据厅领导在你局报送的《石家庄市天宏钢窗厂原址环境调查报告(报审版)》(石环防函[2015]61号,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审版)》)上的批示,2015年11月28日,我厅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质询和认真讨论,评审通过。现就《调查报告》评审意见函复如下:
一、按照评审会意见补充完善污水管网周边检测点位,补充相关点位VOCs、TPH监测内容,并经12月21日评审会专家确认的《调查报告(报批版)》工作程序合理,内容较完整,数据翔实,结论可信,结论表明该场地没有受到污染。下一步,可以结束场地环境调查,并作为正常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场地调查工作结束后,请将该场地环境调查有关材料(包括监测报告、影像资料等)及时汇总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彭辉 电话及传真:87908381 Email:hbswf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