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6-00039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发[2016]36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3-08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冀环办发[2016]36号
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3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对检验机构日常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验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情况以及接受监督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检验机构自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排查和省厅抽查的方式进行。
时间安排:
(一)2016年4月1日---4月20日,各检验机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通知;
(二)2016年4月20日---5月20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检验机构逐一排查,并认真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向省厅汇报检查总结。
(三)2016年5月20日---6月10日,省厅组织对各地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检验机构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同志,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查询和询问座谈等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依法给予处罚。
对存在弄虚做假、玩忽职守的机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市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20日前报省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
联 系 人:吴伟海
联系电话:0311-87908311
电子邮箱:jdcglc@163.com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 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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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内容 |
检 查 项 目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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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 |
1.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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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车辆信息是否准确 (2)设备鉴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3)温湿度是否合理 (4)结论数据是否认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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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标志是否按规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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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资料档案是否完整,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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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
6.是否建立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设备标定、校准记录情况 (2)设备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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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比对验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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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情况 |
8.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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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检测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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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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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监管情况 |
11.年度工作报告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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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查总结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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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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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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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总体评价和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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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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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长(签字):
检查组员(签字):
检查日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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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时间:2016-03-29
冀环办发[2016]36号
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3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对检验机构日常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验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情况以及接受监督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检验机构自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排查和省厅抽查的方式进行。
时间安排:
(一)2016年4月1日---4月20日,各检验机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通知;
(二)2016年4月20日---5月20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检验机构逐一排查,并认真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向省厅汇报检查总结。
(三)2016年5月20日---6月10日,省厅组织对各地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检验机构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同志,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查询和询问座谈等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依法给予处罚。
对存在弄虚做假、玩忽职守的机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市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20日前报省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
联 系 人:吴伟海
联系电话:0311-87908311
电子邮箱:jdcglc@163.com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 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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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内容 |
检 查 项 目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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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 |
1.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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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车辆信息是否准确 (2)设备鉴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3)温湿度是否合理 (4)结论数据是否认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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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标志是否按规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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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资料档案是否完整,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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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
6.是否建立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设备标定、校准记录情况 (2)设备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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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比对验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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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情况 |
8.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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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检测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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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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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监管情况 |
11.年度工作报告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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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查总结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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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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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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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总体评价和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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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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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长(签字):
检查组员(签字):
检查日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