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名县生化木炭加工有限公司
木焦油危险废物属性认定的复函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鉴别大名县生化木炭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焦油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请示》(〔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你局所报请示及附件中对该废物性状和产生来源的描述,大名县生化木炭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自制气体净化设备处理废气产生的木焦油,应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你局对该木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初步认定意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予以认可。请你局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环境监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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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大名县生化木炭加工有限公司木焦油危险废物属性认定的复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