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014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字函【2015】6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主题词 | 环保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知》(冀政办〔2014〕19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其中,6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3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或属于特定地区审批的事项24项。
经对照衔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中有2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项为环保部审批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冀政办〔2014〕19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衔接落实有关事项工作的主动性。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河北省环保厅
2015年1月8日
调整或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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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项目 编码 |
衔接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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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12004 |
省环境保护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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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12001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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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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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为后置审批 |
审批权在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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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 时间:2015-01-26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知》(冀政办〔2014〕19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其中,6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3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或属于特定地区审批的事项24项。
经对照衔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中有2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项为环保部审批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冀政办〔2014〕19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衔接落实有关事项工作的主动性。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河北省环保厅
2015年1月8日
调整或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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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项目 编码 |
衔接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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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12004 |
省环境保护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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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12001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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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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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为后置审批 |
审批权在环境保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