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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01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办字函【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1-08 主题词 环保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效力状态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6 15:24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知》(冀政办〔2014〕19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其中,6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3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或属于特定地区审批的事项24项。

经对照衔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中有2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项为环保部审批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冀政办〔2014〕19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衔接落实有关事项工作的主动性。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河北省环保厅

                             2015年1月8日

 

调整或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表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2004

省环境保护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12001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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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知》(冀政办〔2014〕19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其中,6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3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或属于特定地区审批的事项24项。

经对照衔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中有2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项为环保部审批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冀政办〔2014〕19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衔接落实有关事项工作的主动性。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河北省环保厅

                             2015年1月8日

 

调整或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表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2004

省环境保护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12001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