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发〔2014〕165号 |
| 发布日期 | 2014-10-29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效能,促进我省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经厅第2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这是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同有关规划管理审批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由环保、发改、商务、国土、工信、科技、水利等部门参与的规划环评联动机制。要大力推进各类相关规划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管理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器”的作用,引导建设项目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向园区集约发展、循环发展,确保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推动生态示范产业园区建设。
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口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和区域禁限批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北省建设项目区域禁限批实施意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随意降低环评工作等级和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加强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环评监管,做好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衔接。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优化产业布局;加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监管,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
三、加大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做到建设之前快审批,建设过程常检查,建成运行严监管,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完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诚信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和业绩信息。同时,强化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评审会汇报项目有关情况。
二是加强对环评技术评估单位的业务指导,完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评审专家聘任、抽选办法和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健全评估责任制。
三是认真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强化环境监理单位责任和信用评价制度,积极探索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专业化、社会化环境监理体制机制。
四是强化环境监测和调查单位责任,承担环境现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验收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和调查结论负责。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如发现建设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出现重大调整、防护距离内居(村)民未按规定搬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应停止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环评审查时要同时对环境监测和调查单位的监测资质进行核查。
四、进一步明确环评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为发展服务、为环境把关”要求,按照“依法行政、主动服务、动态管理、公开廉洁、提质提效”的原则,切实做好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规划和项目在办理环评审查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在接到规划环评报告后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并在报告修改上报后10日内向规划审批部门转送书面审查意见。环评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批版环评报告书表后,分别于5个、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发文、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间一律由国家规定的60日、30日和15日,缩短为30日、15日和7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新建项目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要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在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与环评审查同步进行,总量核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取消总量核定环节。对已经经过总量核定并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如在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平面布局等发生变更时,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的,项目变更环评报告审查时不再进行总量核定。对公路、铁路、码头、矿山、水利、风电以及学校、医院等生态类或公益类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核定意见。设区市行政辖区内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项目,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核定意见。
建设单位须试生产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时依据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意见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5日内出具试生产意见,同时抄报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备案,逾期未进行现场检查和出具试生产意见的,视为同意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后20日(国家规定30日)内完成验收(不含专家现场检查时间)。对试生产10个月内,建设单位没有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要实行预警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尽快实现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审批
为实现环评审批的便捷化、规范化、高效化,做到快捷审批、廉洁审批、便民审批、阳光审批,按照“统一受理、网络办公、限时办结、在线反馈、网络监督”和办理规定、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诉求方式“五公开”的要求,省环保厅实行环评网上审批。从2014年11月1日起,申请人可根据河北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就环评审批申请事项形成规范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然后在河北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按照要求提交上传,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环评审批部门将及时通过网站、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通报办理结果。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期间申请人可以到省环保厅政务中心现场申报,须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2015年1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后,所有环评审批都要通过网上申报,原则上不再现场受理。环保部门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流转到承办处室;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初审通过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可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光盘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至省环保厅政务中心。
附件:河北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与时限流程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说明:1、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监测资质或调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由省环科院或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
2、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
作方案(试行)》执行;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理自行确定,
可参照省环保厅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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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时间:2014-10-2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效能,促进我省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经厅第2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这是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同有关规划管理审批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由环保、发改、商务、国土、工信、科技、水利等部门参与的规划环评联动机制。要大力推进各类相关规划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管理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器”的作用,引导建设项目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向园区集约发展、循环发展,确保园区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推动生态示范产业园区建设。
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口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和区域禁限批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北省建设项目区域禁限批实施意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随意降低环评工作等级和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加强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环评监管,做好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衔接。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优化产业布局;加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监管,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
三、加大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做到建设之前快审批,建设过程常检查,建成运行严监管,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完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诚信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和业绩信息。同时,强化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评审会汇报项目有关情况。
二是加强对环评技术评估单位的业务指导,完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评审专家聘任、抽选办法和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健全评估责任制。
三是认真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强化环境监理单位责任和信用评价制度,积极探索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专业化、社会化环境监理体制机制。
四是强化环境监测和调查单位责任,承担环境现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验收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和调查结论负责。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如发现建设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出现重大调整、防护距离内居(村)民未按规定搬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应停止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环评审查时要同时对环境监测和调查单位的监测资质进行核查。
四、进一步明确环评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为发展服务、为环境把关”要求,按照“依法行政、主动服务、动态管理、公开廉洁、提质提效”的原则,切实做好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规划和项目在办理环评审查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在接到规划环评报告后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并在报告修改上报后10日内向规划审批部门转送书面审查意见。环评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批版环评报告书表后,分别于5个、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发文、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间一律由国家规定的60日、30日和15日,缩短为30日、15日和7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新建项目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要以有偿方式取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在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与环评审查同步进行,总量核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取消总量核定环节。对已经经过总量核定并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如在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平面布局等发生变更时,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的,项目变更环评报告审查时不再进行总量核定。对公路、铁路、码头、矿山、水利、风电以及学校、医院等生态类或公益类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核定意见。设区市行政辖区内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项目,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核定意见。
建设单位须试生产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时依据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意见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5日内出具试生产意见,同时抄报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备案,逾期未进行现场检查和出具试生产意见的,视为同意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后20日(国家规定30日)内完成验收(不含专家现场检查时间)。对试生产10个月内,建设单位没有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要实行预警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尽快实现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审批
为实现环评审批的便捷化、规范化、高效化,做到快捷审批、廉洁审批、便民审批、阳光审批,按照“统一受理、网络办公、限时办结、在线反馈、网络监督”和办理规定、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诉求方式“五公开”的要求,省环保厅实行环评网上审批。从2014年11月1日起,申请人可根据河北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就环评审批申请事项形成规范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然后在河北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按照要求提交上传,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环评审批部门将及时通过网站、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通报办理结果。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期间申请人可以到省环保厅政务中心现场申报,须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2015年1月1日起系统正式运行后,所有环评审批都要通过网上申报,原则上不再现场受理。环保部门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流转到承办处室;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初审通过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可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光盘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至省环保厅政务中心。
附件:河北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与时限流程图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说明:1、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监测资质或调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由省环科院或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
2、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
作方案(试行)》执行;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理自行确定,
可参照省环保厅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