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4-00172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办发〔2014〕83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4-30 | 主题词 | 行政审批 改革 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 通知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1、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环保厅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2、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预审。
3、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即进入自然环保区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4、我省2014年第一批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二、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http://www.hebjgbz.gov.cn/bianban/tzgg/
101398128169668.html),及时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最晚于5月20日前开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的申请。同时,就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审批岗位和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衔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系。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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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时间:2014-05-07
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
2014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1、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环保厅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2、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预审。
3、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即进入自然环保区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限环保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4、我省2014年第一批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即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二、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http://www.hebjgbz.gov.cn/bianban/tzgg/
101398128169668.html),及时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最晚于5月20日前开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的申请。同时,就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审批岗位和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衔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系。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