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平泉龙晟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平泉经济开发区,平泉市平泉镇东三家村原鹏程活性炭有限公司废弃厂址。通过替代平泉市龙鸿热力热源厂原有供热能力,新建2×200吨/小时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100立方米渣仓1座、500立方米密闭灰仓1座、封闭式煤场1座、封闭式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等辅助设施,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供热量为2.076×106吉焦/年、年发电量为1.8846×108兆瓦时,热电比380%。本项目供热范围包括替代龙鸿热力热源厂原有采暖面积355万平方米及近3年新增采暖面积235.84万平方米,共计供热面积590.84万平方米。
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不在《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限制和淘汰之列。该项目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平泉市中心城区供热工程专项规划(2017-2030年)》(承发改能源〔2018〕548号)和《平泉市中心城区供热工程专项规划(2017-2030年)》(平政〔2020〕28号),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能源核字〔2019〕30号)核准该项目,以《关于平泉龙晟热电有限公司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0〕93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煤炭替代方案。
该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平泉市出具了本项目现役源削减和区域大气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燃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施工废水回用或抑尘。施工期场地扬尘排放控制、监测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锅炉烟气
两台锅炉各安装一套烟气治理设施,烟气经“低氮燃烧器+SCR(催化剂布设3+1层)脱硝装置+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复合塔技术,顶部设有管束式高效除雾器)”,净化处理后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要求,同时满足《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中燃煤电厂深度减排验收参照标准要求,经120米高排气筒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2.含尘废气
渣仓、灰仓、石灰石粉仓、碎煤机室及煤仓间含尘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捕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3.无组织废气
项目不设灰场,所有飞灰收集后采取气体输送方式送入封闭式灰仓储存;煤棚、栈桥、运输廊道、碎煤机室、煤仓间等均采用封闭式结构,煤棚顶部、各带式输送机头部、导料槽出口、碎煤机出口均设置自动喷水雾装置,运煤系统内各环节地面清扫均采用水力清扫;化水车间盐酸储罐呼吸气经收集通入碱液吸收瓶内。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实施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34.050吨/年、40.860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切实做好废水处理后回用工作,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项目化水车间树脂再生浓水经酸碱中和后,和反渗透浓水及锅炉排水一并作为脱硫系统补水;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排入烟道内蒸发处理,不外排;煤棚、输煤系统降尘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后澄清水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系统排污水、中水深度处理系统排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平泉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污水管网一并排入平泉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实施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304吨/年、0.183吨/年。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区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项目不设事故灰场,事故状态下的灰渣送至综合利用单位暂存;除尘灰、炉渣、脱硫石膏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内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化水车间混床工艺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脱硫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进行鉴别确定,如属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属危险废物,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定期回收;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各类危险废物均随产随清,不在厂区内贮存,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培训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度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范,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和污染物排放量。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认真执行《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煤炭替代方案落实煤耗总量控制,项目运营期间年煤炭消耗不得高于14.3万吨,燃煤煤质应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工作。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加快推进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配套供热管网、自来水给水管网、中水管网、污水管网均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使用。上述项目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须落实《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要求,保证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须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产能替代方案、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
在上述工作完成前,承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企业做好龙鸿热力热源厂原有供热能力及《关于平泉龙晟热电有限公司平泉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0〕93号)提到的2051台燃煤锅炉的替代工作,项目建成投产前龙鸿热力热源厂转为调峰热源,上述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替代工作,并将此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五、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要依法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9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平泉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