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150T高温高压硫化床锅炉+1×30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
所报《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150T高温高压硫化床锅炉+1×30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150T高温高压硫化床锅炉+1×30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150T高温高压硫化床锅炉+1×30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的审核报告》,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供热范围鹰手营子矿区供热专项规范未批复,不符合《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中“热电联产项目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二、报告书未明确已批工程“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节能环保提升改造项目”与本项目之前的关系,工程分析不清楚;报告书新增污染物排放源强不确定,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准确。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完善,缺少污染较重季节相关因子的监测评价,部分环境敏感点未进行声环境现状监测,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要求。
四、项目拟选现役削减源“东晟热力原有75吨/小时锅炉”和“寿王坟镇热网所供热锅炉”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现役源削减替代来源不明确,现役污染源倍量削减方案的可行性不足。
鉴于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要求,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和行政复议、诉讼。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后,可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程序,依法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
抄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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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不予批准承德东晟热力有限公司150T高温高压硫化床锅炉+1×30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