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沙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沙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沙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沙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该项目厂址占地类型属于《沙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的农用地。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中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土地规划调整尚未得到省政府批复。
鉴于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要求,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和行政复议、诉讼。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后,可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程序,依法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