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3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66号
发布日期 2019-12-2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2-30 17:43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大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西北角预留用地,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本项目新建1500/天机械炉排炉,设置1台额定蒸汽42.1/小时的中温中压余热锅炉,配套112兆瓦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预留SCR脱硝位置。本项目总投资27776.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0.5万元,占总投资的5.33%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451号)、《大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大名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的要求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6.479吨/年、氮氧化物207.747吨/年,化学需氧量50.297吨/年、氨氮3.144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并预留SCR脱硝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飞灰、活性炭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储仓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各自仓顶设置的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53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在垃圾池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用于处理焚烧炉停炉时恶臭气体,经除臭装置吸附后经53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水处理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除盐水制备排污水定排冷却降温水PH调节+沉淀预处理,排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及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大名县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车辆冲洗废水、渣斗冷却水、渗滤液处理站药剂制备废水、生活污水、化验排水、厂房及地面冲洗废水、引桥及道路冲洗水排入厂内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系统(NF)工艺+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的水质中总汞、总铬、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他因子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进水水质要求后,清液全部回用垃圾渗滤液系统浓液用于飞灰稳定化、石灰浆制备、雾化轮冷却和烟气降温水。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主厂房内垃圾储池、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硝化池反硝化池、柴油罐区、飞灰固化暂存间、污水管线、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消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采用螯合剂固化后的飞灰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送大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膜、储仓废过滤袋送入厂内焚烧炉焚烧;石灰仓、活性炭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再利用;焚烧炉烟气治理袋式除尘器更换废滤袋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22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大名县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关于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大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内西北角预留用地,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本项目新建1500/天机械炉排炉,设置1台额定蒸汽42.1/小时的中温中压余热锅炉,配套112兆瓦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预留SCR脱硝位置。本项目总投资27776.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0.5万元,占总投资的5.33%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451号)、《大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大名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的要求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6.479吨/年、氮氧化物207.747吨/年,化学需氧量50.297吨/年、氨氮3.144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中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并预留SCR脱硝位置,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污染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飞灰、活性炭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储仓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各自仓顶设置的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53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在垃圾池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用于处理焚烧炉停炉时恶臭气体,经除臭装置吸附后经53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水处理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除盐水制备排污水定排冷却降温水PH调节+沉淀预处理,排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及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大名县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车辆冲洗废水、渣斗冷却水、渗滤液处理站药剂制备废水、生活污水、化验排水、厂房及地面冲洗废水、引桥及道路冲洗水排入厂内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系统(NF)工艺+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的水质中总汞、总铬、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他因子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进水水质要求后,清液全部回用垃圾渗滤液系统浓液用于飞灰稳定化、石灰浆制备、雾化轮冷却和烟气降温水。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主厂房内垃圾储池、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硝化池反硝化池、柴油罐区、飞灰固化暂存间、污水管线、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消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采用螯合剂固化后的飞灰经有资质单位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送大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膜、储仓废过滤袋送入厂内焚烧炉焚烧;石灰仓、活性炭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再利用;焚烧炉烟气治理袋式除尘器更换废滤袋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2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