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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2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59号
发布日期 2019-12-16 主题词
效力状态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2-19 14:50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灵寿县北青同镇,南距灵寿县城约9公里,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15兆瓦和1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400/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1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034万元,环保投资8289.2万元,占投资比例18.41%

二、项目建设符合《灵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修编)、《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灵寿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6.068/年、氮氧化物130.341/年,化学需氧量0/年、氨氮0/,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半干法(氢氧化钙)+干法(碳酸氢钠)+活性炭喷射+陶瓷滤管一体化脱酸脱硝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碳酸氢钠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5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体化净水设备产污水、卸料平台冲洗水、设备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十MBR生化处理系统(硝化+反硝化+UF)”第一阶段处理工艺和NF纳滤+RO反渗透膜处理+DTRO(碟管式反渗透)第二阶段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DTRO产水用于排渣机冷却用水,浓水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放废水回用于上料系统水力清扫用水、烟气处理工艺用水,剩余经过预处理(水力循环澄清池-重力滤池-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的第二处理阶段处理,达标出水用于冷却循环水补充用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经掺凉降温冷却后排入循环冷却水池作为补水,不外排。化学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原水制备排渣冷却用水、主厂房杂用水、飞灰稳定用水。全厂污水均不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净水系统污泥废活性炭、非飞灰布袋除尘器废滤袋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废陶瓷滤管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灵寿松阳垃圾处理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16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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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绿燃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关于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灵寿县北青同镇,南距灵寿县城约9公里,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机械炉排炉和115兆瓦和1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二期工程建设1400/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17.5兆瓦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总投资45034万元,环保投资8289.2万元,占投资比例18.41%

二、项目建设符合《灵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修编)、《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灵寿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投产后,一期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6.068/年、氮氧化物130.341/年,化学需氧量0/年、氨氮0/,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半干法(氢氧化钙)+干法(碳酸氢钠)+活性炭喷射+陶瓷滤管一体化脱酸脱硝除尘(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须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碳酸氢钠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均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5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体化净水设备产污水、卸料平台冲洗水、设备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十MBR生化处理系统(硝化+反硝化+UF)”第一阶段处理工艺和NF纳滤+RO反渗透膜处理+DTRO(碟管式反渗透)第二阶段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DTRO产水用于排渣机冷却用水,浓水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放废水回用于上料系统水力清扫用水、烟气处理工艺用水,剩余经过预处理(水力循环澄清池-重力滤池-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的第二处理阶段处理,达标出水用于冷却循环水补充用水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经掺凉降温冷却后排入循环冷却水池作为补水,不外排。化学水系统排水回用于原水制备排渣冷却用水、主厂房杂用水、飞灰稳定用水。全厂污水均不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系统、渣坑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池、废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废(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净水系统污泥废活性炭、非飞灰布袋除尘器废滤袋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仓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废油及废油桶、实验室废物、废陶瓷滤管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灵寿松阳垃圾处理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16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