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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00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41号
发布日期 2019-11-1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2-15 09:39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以及《关于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承德市东南方向双桥区的大石庙镇太平庄村南侧、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建设1500/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及其配套工程,发电系统空气压缩机、尿素制备及输送系统、轻柴油储罐、活性炭贮仓、水泥仓、干粉仓、化学水制备站、冷却系统、飞灰固化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飞灰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垃圾渗滤液收集系统、废水事故池、地下水防渗措施及噪声防治设施等,改建扩容现有飞灰仓及石灰仓。项目建成后垃圾收集服务范围与现有工程服务范围一致,包括承德市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及承德县项目总投资24160万元,环保投资2162.527万元,占投资比例8.95%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和《承德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不冲突。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4#炉颗粒物排放量不得高于8.7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高于49.9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高于146.88/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高于334.02/年、氨氮排放量不得高于2.43/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落实以新带老工程。3#炉配套的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未落实以新带老工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内现有的太平庄村(含一化生活区)54户居民搬迁工作,未完成搬迁工作前,本项目不得运行。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垃圾由服务范围内各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收集、转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并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运至本项目垃圾储池内,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固态四效PNCR脱硝+机械旋转雾化脱酸反应塔+NaOH溶液喷射系统+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烟气再循环工艺处理,净化处理后的烟气由依托的现有180米高的集束式排气筒排放。排放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废水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47.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排水、除盐水车间排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废水管网排入承德市污水处理厂,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及承德市太平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

卸车平台冲洗排水、地面冲洗水与渗滤液一并排入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厌氧系统(UASB+MBR系统(双级A/O+外置式管式超滤)工艺,处理后浓液全部回喷焚烧炉,清液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管网排入承德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卸料大厅、垃圾仓、渗滤液收集池、废水事故池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固体稳定剂(水泥)”工艺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宽城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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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以及《关于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承德市东南方向双桥区的大石庙镇太平庄村南侧、承德环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建设1500/天机械炉排焚烧炉及其配套工程,发电系统空气压缩机、尿素制备及输送系统、轻柴油储罐、活性炭贮仓、水泥仓、干粉仓、化学水制备站、冷却系统、飞灰固化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飞灰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系统均依托现有,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垃圾渗滤液收集系统、废水事故池、地下水防渗措施及噪声防治设施等,改建扩容现有飞灰仓及石灰仓。项目建成后垃圾收集服务范围与现有工程服务范围一致,包括承德市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及承德县项目总投资24160万元,环保投资2162.527万元,占投资比例8.95%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和《承德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不冲突。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4#炉颗粒物排放量不得高于8.7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高于49.9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高于146.88/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高于334.02/年、氨氮排放量不得高于2.43/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落实以新带老工程。3#炉配套的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未落实以新带老工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内现有的太平庄村(含一化生活区)54户居民搬迁工作,未完成搬迁工作前,本项目不得运行。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轻柴油,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垃圾由服务范围内各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收集、转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并用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运至本项目垃圾储池内,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固态四效PNCR脱硝+机械旋转雾化脱酸反应塔+NaOH溶液喷射系统+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烟气再循环工艺处理,净化处理后的烟气由依托的现有180米高的集束式排气筒排放。排放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废水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47.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排水、除盐水车间排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废水管网排入承德市污水处理厂,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及承德市太平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

卸车平台冲洗排水、地面冲洗水与渗滤液一并排入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厌氧系统(UASB+MBR系统(双级A/O+外置式管式超滤)工艺,处理后浓液全部回喷焚烧炉,清液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管网排入承德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卸料大厅、垃圾仓、渗滤液收集池、废水事故池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固体稳定剂(水泥)”工艺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宽城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的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