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拟替代的汇丰焦化、永顺焦化两家企业属于无证排污企业,且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尚未处罚,目前仍未停止生产。
鉴于环评文件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要求,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和行政复议、诉讼。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后,可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程序,依法另行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6日
抄送:唐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