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河北宁晋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
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宁晋县卓纳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宁晋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拟建1台240吨/小时和2台13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1台25兆瓦、1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机组。该建设内容与《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供热专项规划》和河北宁晋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规划环评提出的规划建设内容不相符(2台1370吨/小时亚临界锅炉、两台670/吨每小时高温高压燃煤锅炉、两台空冷抽凝式汽轮机组、两台背压式汽轮机组),不符合《火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第二条中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审批要求。
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卓纳实业有限公司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17〕365号),有效期为两年,现已过期。项目的煤炭替代方案不符合《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 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的相关要求。未实现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管理混乱。
鉴于以上问题,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8日
抄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