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对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8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8〕125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对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1-08 10:45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顾官屯村南480米,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东部预留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台800 /天的垃圾焚烧机械炉排式焚烧炉,一台18兆瓦的汽轮发电机组。焚烧炉生产线主体工程包括垃圾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新建80米烟囱一座。依托现有工程办公、生活设施、飞灰堆放场所和飞灰固化系统;改扩建现有工程渗滤液处理站、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供配电、自动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新建循环冷却水系统、除盐水制备系统、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尾部治理装置等环保设施以及道路、绿化等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33399.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89%。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共有2台400/天、1台800/天炉排式焚烧炉,2台7.5兆瓦和1台18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该项目符合《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被列入《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符合《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该项目已经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沧审批核〔2018〕11号),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了《关于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与<沧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符合性的说明》。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过量空气系数等焚烧工艺条件,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新建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干法/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除尘+炉外SCR脱硝”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新建80烟囱达标排放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同时,该项目焚烧炉工况在线监测结果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告,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拟建项目辅助工程配套的消石灰贮仓、灰仓、活性炭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经各自仓顶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二级标准要求

拟建的卸料大厅、垃圾贮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装置过滤后由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停炉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活性炭除臭装置要定期更换,严格管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渗滤液处理站和渗滤液浓缩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卸料区冲洗水、污水沟道间冲洗水和垃圾运输车辆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与化学水处理站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排入降温池用于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及化学水系统设备反冲洗水、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产生的浓缩液回喷至焚烧炉内燃烧。拟建项目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运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出口废水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要求。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严禁直接外排。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根据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炉渣可运往广西秦源环保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综合利用。飞灰由拟建工程飞灰仓贮存,依托现有工程飞灰固化车间使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经检测达标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定期送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分区填埋废活性炭、污泥、生活垃圾等送拟建项目焚烧炉焚烧,废机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

    (七)本项目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在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八)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设置大气及土壤二噁英控制点位监控该区域大气、土壤环境变化趋势。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2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关于对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顾官屯村南480米,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东部预留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台800 /天的垃圾焚烧机械炉排式焚烧炉,一台18兆瓦的汽轮发电机组。焚烧炉生产线主体工程包括垃圾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新建80米烟囱一座。依托现有工程办公、生活设施、飞灰堆放场所和飞灰固化系统;改扩建现有工程渗滤液处理站、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供配电、自动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新建循环冷却水系统、除盐水制备系统、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尾部治理装置等环保设施以及道路、绿化等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33399.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89%。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共有2台400/天、1台800/天炉排式焚烧炉,2台7.5兆瓦和1台18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

该项目符合《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被列入《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符合《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该项目已经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沧审批核〔2018〕11号),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了《关于中节能(沧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与<沧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符合性的说明》。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过量空气系数等焚烧工艺条件,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新建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脱硝+半干法(旋转喷雾)+干法/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除尘+炉外SCR脱硝”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新建80烟囱达标排放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同时,该项目焚烧炉工况在线监测结果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告,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拟建项目辅助工程配套的消石灰贮仓、灰仓、活性炭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经各自仓顶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二级标准要求

拟建的卸料大厅、垃圾贮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装置过滤后由排风机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停炉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经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活性炭除臭装置要定期更换,严格管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渗滤液处理站和渗滤液浓缩处理系统。垃圾渗滤液、卸料区冲洗水、污水沟道间冲洗水和垃圾运输车辆冲洗水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与化学水处理站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排入降温池用于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及化学水系统设备反冲洗水、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排入运东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产生的浓缩液回喷至焚烧炉内燃烧。拟建项目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运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出口废水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要求。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严禁直接外排。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根据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炉渣可运往广西秦源环保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综合利用。飞灰由拟建工程飞灰仓贮存,依托现有工程飞灰固化车间使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经检测达标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定期送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分区填埋废活性炭、污泥、生活垃圾等送拟建项目焚烧炉焚烧,废机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

    (七)本项目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在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八)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设置大气及土壤二噁英控制点位监控该区域大气、土壤环境变化趋势。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28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