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武安市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二期开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
所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二期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邯郸武安市磁山镇与伯延镇交界处的杨二庄村,在现有工程东矿界基础上向东扩界扩深,采矿范围由1.4454平方公里扩大至2.5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80米扩深至-660米(现有工程开采深度为265米~-80米),保持现有采矿规模不变,仍为120万吨/年,开采年限19年,开采方式不变仍为地下开采,竖井开拓,采矿方法采用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和浅孔房柱嗣后充填法。项目改扩建后地表建筑全部利旧,利用现有主井、副井、混合井、进风井、工业场地、充填站及地表附属设施,改建现有回风竖井、回风斜井,新建1条盲主井、1条盲副井、1条盲风井以及机电与服务性硐室等。矿石经井下破碎,提升至矿仓,皮带输送至武安市鑫海选矿有限公司。废石全部回填采空区或废弃巷道,不升井,不设废石堆场。
该项目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邯郸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取得了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扩大矿区范围的函》(冀国土资函〔2016〕597号)。南洺河生态保护红线位于现有工程矿区及其错动范围内,不在本次扩建工程采矿范围和错动范围内,本次扩建工程在南洺河河床下(-80米以下)无矿体开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区域主要为人工、农田生态系统,项目地表总占地面积165653平方米,二期开采扩界后不新增占地,项目占用土地类型为规划的工矿用地,工程建设对地表生态的扰动较小。地下开采易形成地表错动区,对地表形态、植被等产生一定影响,项目采用嗣后充填采矿方案,对采空区采用尾砂胶结充填,能够减轻井下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南洺河由南往北穿过现有矿区范围,扩建工程不向南洺河排放废水,不侵占河道,不破坏河床。扩建工程矿井涌水部分回用和供给选矿厂作为生产补水使用,剩余外排至普陀湖供企业生产用水和农灌用水,经分析矿井涌水水质特点,对地表水影响较小。扩建工程不新增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仍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项目运输道路和矿仓洒水抑尘。
(三)其他环境影响。矿石开采粉尘、矿石转运扬尘、生活垃圾、生产噪声等,对区域环境和周边敏感点产生不利影响。扩建工程开采方式、开采方法、开采规模、地面设施不变,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减缓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布置,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堆放利用现有的封闭矿仓,井下施工采用防尘措施,施工期废石不出井,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二)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严格按照优化的设计采矿方法进行开采和充填,对井下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采用尾砂胶结法及时进行充填,确保所有采空区及巷道充填完毕并达到充填强度,严格控制地表变形。完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按照冀字〔2018〕3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综合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HJ651-2013)及《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服务期满后对工业场地、矿区等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在地表错动范围内设观测点,跟踪监测地表变化和矿体顶板位移情况,尤其要加强杨二庄村动态监测,如采矿引起地表变形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地下采矿采用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破碎工序采用水雾除尘,矿石转运采用洒水抑尘,矿石外运采取封闭通廊输送选矿厂,运输道路水泥硬化并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各场地边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限值要求。充填站胶固粉仓和粉煤灰仓粉尘分别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6排放限值。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洗涤用水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用水的水质要求,分别用于生产用水、绿化用水和武安市鑫海选矿有限公司生产补水;剩余矿井涌水需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外排至普陀湖。扩建工程不新增生活污水量,生活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A/O2+过滤+消毒)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运输道路和矿仓抑尘用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下噪声源通过岩石阻隔吸声降噪;地面工程产噪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安装消音器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矿山开采施工期、营运期废石及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泥全部回填采空区,不升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储存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处置。危险废物储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要求。
(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
环境保护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