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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4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1653号
发布日期 2018-10-3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8-11-28 09:06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柏树村,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扩建,露天开采规模由122万吨/年提高为300万吨/年,开采年限2年,后转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300万吨/年,开采年限12.76年。露天开采增加部分设备,地下开采建设主井、斜坡道、硐室、回风井、副井等。

二、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不符合省有关产业准入清单要求。该项目先期进行的2年露天开采,规模由122万吨/年提高为300万吨/年不符合《青龙满族自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冀发改规划〔2018〕920号)中铁矿采选业“禁止露天铁矿开采”有关要求。

2.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报告书对现有工程历史沿革、环保手续等分析不清楚,无法判定扩建工程露天开采部分是否涉及扩大开采范围。该矿山露天开采已超过20年,报告书未充分分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是否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和原环评审批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款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待核实补充有关材料、内容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30日

 

 

抄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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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柏树村,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扩建,露天开采规模由122万吨/年提高为300万吨/年,开采年限2年,后转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300万吨/年,开采年限12.76年。露天开采增加部分设备,地下开采建设主井、斜坡道、硐室、回风井、副井等。

二、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不符合省有关产业准入清单要求。该项目先期进行的2年露天开采,规模由122万吨/年提高为300万吨/年不符合《青龙满族自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冀发改规划〔2018〕920号)中铁矿采选业“禁止露天铁矿开采”有关要求。

2.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报告书对现有工程历史沿革、环保手续等分析不清楚,无法判定扩建工程露天开采部分是否涉及扩大开采范围。该矿山露天开采已超过20年,报告书未充分分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是否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和原环评审批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款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待核实补充有关材料、内容后,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30日

 

 

抄送: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