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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2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8〕69号
发布日期 2018-01-17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发布日期:2018-10-16 09:21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沧州市国考监测点位HB0901全年平均水质为劣四类,不能达到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二类水质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自即日起,暂停受理你市新增涉无机氮排放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请你市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治理,确保2018年5月国考监测点位HB0901监测结果达标。近期我厅将依法依规进一步处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7日

抄送:省海洋局 沧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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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沧州市国考监测点位HB0901全年平均水质为劣四类,不能达到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二类水质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自即日起,暂停受理你市新增涉无机氮排放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请你市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治理,确保2018年5月国考监测点位HB0901监测结果达标。近期我厅将依法依规进一步处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7日

抄送:省海洋局 沧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