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032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土〔2017〕390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跨省界转移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活垃圾跨省界转运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界转入处置生活垃圾的,省环保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文件后,转接受地市级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决定性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市环保局、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二、跨省界转出处置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程序征询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市环保局,同时抄送省住建厅、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三、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跨省界转运程序,按照固体废物跨省界转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程序制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此类事项的省际函询工作;各市环保局、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生活垃圾跨界转运过程中的监管,避免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智华
联系电话:0311-8790455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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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18-03-06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跨省界转移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活垃圾跨省界转运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界转入处置生活垃圾的,省环保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文件后,转接受地市级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决定性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市环保局、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二、跨省界转出处置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程序征询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市环保局,同时抄送省住建厅、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三、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跨省界转运程序,按照固体废物跨省界转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程序制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此类事项的省际函询工作;各市环保局、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生活垃圾跨界转运过程中的监管,避免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智华
联系电话:0311-8790455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