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7-0003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土〔2017〕390号
发布日期 2017-10-3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6 13:00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跨省界转移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活垃圾跨省界转运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界转入处置生活垃圾的,省环保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文件后,转接受地市级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决定性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市环保局、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二、跨省界转出处置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程序征询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市环保局,同时抄送省住建厅、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三、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跨省界转运程序,按照固体废物跨省界转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程序制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此类事项的省际函询工作;各市环保局、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生活垃圾跨界转运过程中的监管,避免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智华

联系电话:0311-8790455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关于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跨省界转移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活垃圾跨省界转运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界转入处置生活垃圾的,省环保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征询意见文件后,转接受地市级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决定性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市环保局、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二、跨省界转出处置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程序征询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市环保局,同时抄送省住建厅、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

三、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跨省界转运程序,按照固体废物跨省界转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跨省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程序制定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此类事项的省际函询工作;各市环保局、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生活垃圾跨界转运过程中的监管,避免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智华

联系电话:0311-8790455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