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173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7〕81 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30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
所报《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威县县城东北,威县城东工业区内。该项目新建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新能源部件车间,主要工艺流程为焊装、脱脂、磷化、电泳、涂装、总装、调检,该项目年产009EV纯电动轻型客车能力30000辆。该项目总投资1282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84万元。该项目已取得《威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支持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威发改[2016]92号),威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该项目入区建设的意见。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专家咨询论证会,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送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该项目在正常状况下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非正常状况,通过采取源头控制措施和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地下水影响可接受;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采取严格的防渗处理,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
三、2017年3月3日我厅受理了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15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焊接烟气经烟气整体治理一体机内纤维滤筒过滤后排放至焊装车间,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电泳和中涂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分别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中涂和面漆喷漆废气分别经各自喷漆室水旋除漆雾装置预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1套“沸石转轮浓缩+RTO蓄热式燃烧装置”,浓缩净化废气、蓄热式燃烧装置废气分别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NOx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 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烘干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送各自的焚烧炉(TAR)燃烧处理后,经4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SO2、NOx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 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由1根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3台7MW的燃气热水锅炉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外排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脱脂预清洗废水、雨淋检测废水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经收集后直接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表调磷化废液、磷化后清洗废水经“隔油+PH调节+混凝沉淀+石灰乳”预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电泳后水洗废水、预脱脂及脱脂废液、脱脂后清洗废水、喷洗水洗循环排污水、电泳槽排污水经“混凝+气浮”预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送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得直接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选用低产噪设备、设置厂房隔声等各项降噪措施,东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排放限值,北、西、南厂界噪声须满足3类区排放限值。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危险废物及危废暂存间防渗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涂装车间、危废暂存间、焊装车间、总装车间、调检车间、新能源零部件车间、化粪池、隔油池、循环水池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该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该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30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
所报《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威县县城东北,威县城东工业区内。该项目新建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新能源部件车间,主要工艺流程为焊装、脱脂、磷化、电泳、涂装、总装、调检,该项目年产009EV纯电动轻型客车能力30000辆。该项目总投资1282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84万元。该项目已取得《威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支持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威发改[2016]92号),威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该项目入区建设的意见。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专家咨询论证会,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送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该项目在正常状况下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非正常状况,通过采取源头控制措施和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地下水影响可接受;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该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采取严格的防渗处理,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
三、2017年3月3日我厅受理了北汽隆威河北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整车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15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焊接烟气经烟气整体治理一体机内纤维滤筒过滤后排放至焊装车间,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电泳和中涂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分别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中涂和面漆喷漆废气分别经各自喷漆室水旋除漆雾装置预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1套“沸石转轮浓缩+RTO蓄热式燃烧装置”,浓缩净化废气、蓄热式燃烧装置废气分别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NOx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 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烘干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送各自的焚烧炉(TAR)燃烧处理后,经4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SO2、NOx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 工艺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由1根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3台7MW的燃气热水锅炉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外排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脱脂预清洗废水、雨淋检测废水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经收集后直接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表调磷化废液、磷化后清洗废水经“隔油+PH调节+混凝沉淀+石灰乳”预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电泳后水洗废水、预脱脂及脱脂废液、脱脂后清洗废水、喷洗水洗循环排污水、电泳槽排污水经“混凝+气浮”预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后,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送威县清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得直接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选用低产噪设备、设置厂房隔声等各项降噪措施,东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排放限值,北、西、南厂界噪声须满足3类区排放限值。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危险废物及危废暂存间防渗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涂装车间、危废暂存间、焊装车间、总装车间、调检车间、新能源零部件车间、化粪池、隔油池、循环水池等须按《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该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该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你公司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六、你公司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七、该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30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威县环境保护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